(二)各村河长制验收由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结果报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验收内容
按照时间节点对各乡、村全面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每乡镇延伸验收1个村。
(一)工作方案到位。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由同级党委、政府正式印发;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河湖管护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满足质量和深度要求,符合当地河湖管理保护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河长制六项任务进行细化实化,重点工作应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和量化指标。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和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公布河湖名录且覆盖到县乡村级;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乡镇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全部正式设立,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分办、督办、查办等具体职责,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河长制各组成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有效建立。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6 项制度全部出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出台其他工作制度,为实施河长制提供制度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河湖日常巡查、维护、保洁、监管、执法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察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实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价;结合本地实际,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乡镇工作方案由党委、政府正式印发情况,总河长和分级分段河长设立情况,乡镇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情况以及自治区要求的六项制度出台情况,属于一票否决指标,其中任意一项指标未按照中央要求完成,视为该乡镇尚未全面建立河长制,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条 评分方法
(一)河长制验收实行量化赋分法,实行百分制,验收赋分标准见附表。得分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80分以下为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本乡镇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河长制验收总得分由设乡镇级验收得分和村级延伸验收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乡镇级验收占70分;延伸验收1个村单独赋分,占30分。
(三)乡镇级河长制验收结果纳入2017年度考核。
第七条 验收准备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
(二)自验报告;
(三)河长制工作总结;
(四)支撑材料。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乡镇级河长制验收由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二)乡镇级河长制验收前,须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村级河长制工作验收,并向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资料、质询、讨论赋分、情况反馈等流程。
(四)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经贺兰县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时间安排
(一)2017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完成本辖区村级河长制建立情况验收,并申请贺兰县级验收。
(二)2017年12月20日前,贺兰县河长制验收组完成对各乡镇的验收。
第十条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乡镇,应在收到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向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乡镇级总河长向贺兰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