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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贺兰县文广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33/2018-92061 文 号 贺文广发〔2018〕141号 发布日期 2018-10-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应急管理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应急预案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确保中央、区、市政令畅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期间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我局制定了《自治区成立60周年贺兰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具体实际,认真做好安全播出工作。 

  一、总则

  1.1目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区、市政令畅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期间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综合防范的原则,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体系。

  1.3 编制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原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等法规和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广播电视在宣传、技术和装备方面配合的应急处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安全播出组织领导指挥体系。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成立贺兰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和贺兰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两套机构一套人员,统一指挥,协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领导小组组长和指挥部总指挥由贺兰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和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局长等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广电主管部门、县广播电视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和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贺兰县文化市场办公室。

  2.1.2 职责

  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收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实施;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本辖区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内外协调及各项组织计划落实和安全播出值班工作。

  2.1.3 组织体系运行

  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主体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县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县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较大、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 安全播出相关部门职责

  2.2.1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偷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部门做好安全播出的相关工作。

  2.2.2 县建设局: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或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县政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对突发因施工导致广播电视线路损坏,引起有线电视网络停播事件,要负责并协助广电部门尽快修复被损线路,恢复信号传输,并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2.3供电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停电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播电视播出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2.2.4电信部门:由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主要设施被毁突发事件时,电信部门应向广电部门提供必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临时传输通道、资源和应急通讯保障。

  2.2.5网络公司:负责本地区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和网络传输安全情况的监测,对发现的播出异态和突发安全播出事件及时报告,承担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6广播电视台: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按照上级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2.2.7电视站: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传输监测,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县安全播出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预警、预防

  3.1危害信息的收集

  3.1.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各播出部门要加强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3.1.3 各播出部门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1.4各播出部门应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3.2预警

  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运行单位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或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

  3.4 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全县广电系统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县广电系统安全播出指挥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反映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

  四、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4.2 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

  4.2.1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

  (1) 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千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 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 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2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

  (1) 县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5千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 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 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3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

  (1) 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 市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有线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 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4.2.4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

  (1) 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或4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或地方性节目出现全县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 自治区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 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3 处理突发事件权限

  4.3.1处理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由播出单位处置,并向辖区和上一级安全播出领导机构报备。

  4.3.2 处理III级以上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由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按本预案程序处置。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事件报告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辖区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辖区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向上一级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 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 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 发生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4) 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

  (5) 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事情及时向所在地县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4.4.2 报告内容

  (1)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 (频道)、节目、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联系方式。

  (2) 阶段报告: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

  (3) 总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4.4.3 事件报告的处置

  接到报告的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指挥部)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4.4.4 及时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5 信息发布

  4.5.1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领导小组及时向市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经县领导小组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播出紧急情况下的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4.5.3 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指令,各级播出单位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5.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4.6 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

  4.7 分级响应

  4.7.1 “IV 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播出单位应立即在本单位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 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辖区领导小组和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备,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 加强监测,确保中央、区、市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4.7.2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适时向辖区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 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

  (3) 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7.3 “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正常播出;

  (3) 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4) 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5) 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7.4 “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 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3) 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4) 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5)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市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 ,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6) 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7.5 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

  (1) 接到县委、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3) 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4) 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全力配合支持。

  4.8 调查分析评估

  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

  4.9 应急结束

  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导致突发广播

  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

  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市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经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实施。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决定。

  IV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播出单位领导小组决定。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得按价赔偿。

  5.2 调查报告

  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写出调查报告。

  六、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

  6.1.2 各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

  6.1.3 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节目必须加装廷时装置。

  6.1.4 广电站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

  6.1.5 各播出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库。

  6.1.6 广播电视系统应配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电台、电视台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视。

  6.1.7 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

  6.2 监测手段保障

  各播出单位播出节目时应设专人监听、监看和记录。

  6.3 通信保障

  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各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6.4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

  七、监督检查

  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文广局负责。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8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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