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2-100/2021-001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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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要求,经2021年3月6日县十八届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习岗镇、金贵镇区片内耕地补偿标准为39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2900元/亩。
二、征收立岗镇、洪广镇、常信乡、暖泉农场、南梁台子管委会(铁东村、铁西村、隆源村)、京星农牧场区片内耕地补偿标准为375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1250元/亩。
三、征收园地按所在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四、征收旱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执行。
五、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
六、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执行。
七、征收精养鱼塘补偿标准为14630元/亩;征收粗养鱼塘补偿标准为11700元/亩。
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片区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执行。
九、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6〕135号)废止。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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