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16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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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获奖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办法》已经贺兰县人民政府2025年10月16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获奖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发全县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作出更多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优秀作品,推动贺兰县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总体奖励范围和标准
1.本办法所指文艺作品涵盖文学、美术、书法、音乐、摄影、戏剧、舞蹈、朗诵、曲艺、影视剧、舞台剧、文艺评论、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
2.申报人必须为贺兰县户籍的居民或在贺兰县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人员(非贺兰户籍人员需提供贺兰县域内房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工作证明等相关资料)。
3.凡参与申报的作品,必须作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品出品方创作生产,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
4.获奖作品内容:弘扬主旋律,讴歌中国共产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作品;反映本地风土民情、经济社会发展的作品;以本地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作品。
5.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为特别奖励和常规奖励,同一人因同一作品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获得多次不同奖项的,以其获评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进行重复累加奖励。
6.本奖励仅面向以个人名义完成并申报的作品,团队或集体作品不在本奖励范围内。
(二)特别奖励范围和标准
1.特别奖励范围
(1)综合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冰心散文奖等。
(3)艺术类: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等。
(4)电影电视类: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等。
2.特别奖励标准
(1)获得上述特别奖励的个人,给予30000元一次性奖励。
(2)创作的文艺作品因具有突出贡献,在当年内被批准加入中国文联直属一级文艺家协会会员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常规奖励范围及标准
1.常规奖励分为国家级、宁夏回族自治区级、银川市级三级,其级别根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级别决定。级别最终认定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文件通知、公示或获奖证书等为主要依据,其中,获奖证书须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盖章。
2.奖励范围:在国家级、宁夏回族自治区级、银川市级相应级别的党委、政府,宣传部,文旅、文联部门以及文联直属一级文艺家协会面向社会公开主办或承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入展、参演)的文艺作品。不包括非文化系统内、非公开性、学术研讨、入展作品、职务类、邀请、收藏以及非文联直属一级文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入展、参演)的文艺作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外的省、市举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3.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8000元、三等奖15000元、优秀奖10000元、入展8000元;自治区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秀奖2000元、入展1000元;银川市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入展800元。
二、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奖励时须提供获奖(评)文件或官网最终文件通知、公示资料或奖励证书、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获奖作品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至11月底,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开展申报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为准,申报工作由贺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实施。
3.如遇申报评审期间因参赛作品尚在审核期未取得相关奖励证书、证件的,可延续到下一年予以兑现。
4.对拟奖励的作品在宣传文化系统政务公开栏、行政中心办事大厅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兑现奖励。
5.申报人若存在违法等社会不良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弄虚作假、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采取禁止申报或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得参与申报本办法所列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评审专家在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13年11月印发的《贺兰县获奖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办法》(贺政发〔2013〕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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