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640122-100/2020-00289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28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07-28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贺党发〔2015〕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15〕162)精神,以及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16年起,用5年时间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已参加贺兰县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实施意见》,过渡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允许按年龄段在趸缴年限内补差。

第五条  新实施的征地项目,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在征地前测算征地项目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资格认定。凡符合政策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资格认定。资格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与认定,征地前家庭内部分户、分地的,以二轮土地承包人为户主,其他16周岁以上成员共同参与认定。

县政府统一安排,由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土地的,征地文件缺失的,由以征地协议或领取补偿花名册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确属实事征地的,由乡镇、街道办以证明文件的形式将征地情况、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县国土局、农牧局、公安局、人社局,四个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

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缺失的农户,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提供土地承包档案认定承包面积。

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以外的宅基地、鱼池、荒地、开发地等,不纳入征地面积认定。

资格认定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在受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乡镇(街道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辖区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并建立资格认定档案,报县资格认定审核小组。

(四)由县人社局牵头,国土局、农牧局、公安局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五)乡镇(街道办)对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申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填写《参保登记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重新认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政策的取消参保资格。

第七条  参保登记。通过参保资格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通知其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家庭成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全部参保。

县社保局受理参保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并打印《缴费通知单》,发送到乡镇(街道办)。县社保局要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办理,服务参保人员。

第八条  个人缴费。乡镇(街道办)要及时将缴费通知单送交参保人员,并督促其及时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要全部缴费,因个人不及时缴费造成不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产生滞纳金或不能按时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由本人承担。享受低保及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延期缴费办理(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持县社保局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就近到代收银行缴纳个人承担费用,《缴费通知单》发出后6个月之内不缴费的,视为本人放弃参保资格。

第九条  财政补贴。县社保局汇总当月缴费明细,协调财政、银行、地税等部门,及时将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划转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十条  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年度及时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因财政补贴、社保政策和业务经办原因,造成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趸缴时间与实际经办时间不一致,且需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确保资金到位。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趸缴后,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当月到位。

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工作推进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工作量分配到乡镇、街道及业务经办部门。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过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贺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贺党发〔2015〕53号)规定执行。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过渡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原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余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不愿过渡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或按照新政策规定不能过渡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经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趸缴年限内补差缴费标准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补差年限为在规定的趸缴年限内减去个人已缴纳的年限。

趸缴年限内已全部缴清的人员、已在财政退休(退职)领取待遇的人员、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已参保人员,不列入补差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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