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083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03
责任部门: 贺兰县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2-04-03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市驻县属单位:

《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贺兰县关键核心技 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增强创新能力,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是指通过征集需求、发布榜单,坚持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条“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贺兰县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支撑贺兰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揭榜挂帅”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贺兰县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征集、发榜、立项、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 遴选、发布榜单、揭榜对接、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贺兰县科技局常年征集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定期筛选择优发布。发榜方(技术需求方)按照要求填报技术需求报送到贺兰县科技局,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及揭榜方应具备的条件等。

(二)论证遴选。贺兰县科技局对发榜方申报的技术需求进行初选,对符合贺兰县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的,实行联动机制,组织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产业发展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三)发布榜单。贺兰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揭榜对接。区内外具有较强的研发团队、科研条件和自主研发能力的,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有能力完成榜单任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揭榜方(技术提供方)按照榜单要求,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填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贺兰县科技局组织对揭榜方的基础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择优推荐揭榜方与发榜方对接洽谈,确定揭榜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五)实施管理。成功揭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揭榜挂帅”项目,贺兰县科技局发布揭榜公告,并与发榜方签订项目合同书,纳入贺兰县科技项目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后,贺兰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验收。

第六条发榜方是企业的“揭榜挂帅”项目,以发榜方投入为主,贺兰县科技局按照项目投入总额的30%标准给予发榜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0万元,分两次拨付。在首次拨付财政资金之前,发榜方向揭榜方支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入总额的30%。发榜方向贺兰县科技局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拨付补助资金的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30%。发榜方是县域内事业单位的重大公益性、应急性“揭榜挂帅”项目,由贺兰县科技局给予全额资助,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发榜单位。“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发榜方应是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和研发投入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公益性、 应急性技术需求,可由贺兰县行业部门委托符合发榜方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发榜。

第八条揭榜方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发榜方与贺兰县科技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挂帅”项目研发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持条件,在项目研发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单位应用或在相关行业牵头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揭榜方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贺兰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贺兰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三条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贺兰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贺兰县财政科技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日。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