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04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9
责任部门: 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3-12-29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2023—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2023—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2023—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政策文件精神,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种养殖产业发展,扶持帮扶车间带动就业,持续改善移民群众和脱贫人口生活水平,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筹兼顾、分类施策,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持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切实加大对重点群体投入,激活庭院经济效益,丰富产业类型,增强发展活力,有效发挥示范创建带动作用,积极探索资金使用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乡村振兴扶持政策落实见效,使移民群众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致富,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为稳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全县脱贫户(不含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户);洪广镇广荣村、欣荣村、洪广社区(吉荣苑)、暖泉农场社区,金贵镇银光村、江南村,南梁台子管委会隆源村、铁东村、铁西村9个重点村移民和立岗镇插花移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扶持政策

(一)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个人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移民户养殖奖励。存栏牛3头以上(含3头),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增加1头牛给予1000元奖励;存栏肉羊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增加1只羊给予100元奖励;梅花鹿养殖2只以上(含2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增加1只鹿给予1000元奖励;存栏猪10头以上(含10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猪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各项养殖奖励资金均年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脱贫户、监测对象养殖奖励。对存栏牛1头以上(含1头)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牛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存栏肉羊(猪)10只(头)以上(含10只或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头)羊(猪)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梅花鹿养殖1只以上(含1只)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鹿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除上述养殖品类外,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发展家禽20只以上、中蜂2箱以上等特色养殖业,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3)移民户种植业奖励。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50%给予奖励。按照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自有土地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按照每亩一次性奖励500元;发展枸杞芽菜种植,对购进枸杞芽种苗按照每亩一次性奖励3000元。种植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以上种植户均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奖励3万元。

(4)脱贫户、监测对象种植奖励。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60%给予奖励;按照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在自有大棚、庭院、土地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按照每亩一次性奖励600元;发展枸杞芽菜种植,对购进枸杞芽种苗按照每亩一次性奖励3200元。种植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对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按棚内面积每亩奖励5万元。

(5)产业设施及饲草奖励。鼓励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养殖业。发展青贮饲草种植,每亩补贴300元;新建青贮池且每户仅限1座,使用预制板或混凝土浇筑,池壁(底)厚度在10厘米以上且贮草50立方米及以上,每座补贴3000元,新建青贮池需向乡镇申请备案,乡镇汇总情况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2.新型经营主体种植业扶持

(1)发展设施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重点村新建标准化设施农业,规模在20栋以上,建成验收后,按建设面积(棚内面积),大拱棚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二代以上全钢架日光温棚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当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设施农业项目均与脱贫户、监测对象及移民户直接受益分红或承租相挂钩,其中奖励资金的50%作为村集体和农户入股资金,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入股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入股资金分红年收益由协议双方商议。当年享受自治区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发展规模化种植业。对于通过流转本县农村土地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的经营主体。建设高端智能设施温棚发展规模化种植,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3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每栋占地20亩以上,每亩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往年已享受过奖励的经营主体不再重复奖励。发展葡萄、番茄、瓜菜等设施种植业,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2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每亩奖励500元,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属于传统种植业的,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且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2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按照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劳务产业扶持

1.脱贫户、监测对象、劳务移民就业务工、创业扶持

(1)就业务工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及劳务移民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奖励。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个人,自主务工或通过劳务协会组织劳务就业,年度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4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在就业帮扶车间稳定就业(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的,在务工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2000元/人。年内每人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元。劳务移民就业务工奖励每户每年限一人。

(2)一次性交通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十二五”、“十三五”政策性移民户跨县、跨省就业进行奖励。脱贫户、监测对象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跨县就业给予200元,跨省就业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6个月以上的跨县就业给予400元,跨省就业给予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十二五”、“十三五”政策性移民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

(3)自主创业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及劳务移民利用县域内庭院及固定场所(含摊位)自主创业,取得营业资格,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自申报之日起),提供正规经营收入票据的,脱贫户、监测对象自主创业年度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户自主创业年收入每增加1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年内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劳务移民自主创业年度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劳务企业扶持

(1)企业用工奖励。对本县域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尤其是入驻重点移民村的经营主体,吸纳移民、脱贫户、监测对象10人以上(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30%),稳定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均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给予用工奖励。吸纳移民户就业,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吸纳脱贫户、监测对象就业,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劳务经纪人和劳务输出组织奖励。对已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协会等,对外输出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支持奖励。其中,对稳定输出移民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20%),且务工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人均月劳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的劳务经纪人或劳务输出组织,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此政策与《贺兰县关于培育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实施办法》(贺政办规发〔2022〕6号)不可同时享受。

(3)产品加工与流通、服务类奖励。支持本县域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乡镇、进车间、进村社,对加工、使用或销售移民村生产的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万以上,并带动移民、脱贫户、监测对象就业30人以上,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其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在移民地区通过领办、订单生产、流转入户等方式助力发展庭院经济,广泛吸纳移民群众以土地、庭院、资金入户和务工的等形式参与,盘活闲置庭院资源,形成稳定联农带农机制的,每个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三)兜底保障人员奖励

(1)集中供养补助。针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护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依托现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集中进行托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其中使用自治区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2)老年饭桌就餐奖励。针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通过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饭桌进行看护,解放家庭剩余劳动力。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由老年饭桌提供一日两餐,每天就餐标准20元,就餐人员每天自理费用3元,剩余17元由政府承担。

(3)居家照护奖励。针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失能人员及学龄前儿童,通过采用雇用邻里或亲属照料的方式进行看护的,给予雇用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00元,近亲属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进一步解放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失能人员有人照料的同时家庭主要劳动力可通过就业务工增加家庭收入,补助资金由政府承担。

(四)“多人多代”购房奖励

(1)解决范围。迁入贺兰县的“十二五”劳务移民安置区(不含生态移民)中的“多人多代”住房困难家庭,一户三代4人及以上或两代人中有两对及以上夫妻的家庭。

(2)解决时间界定点。以2019年5月1日之前的户籍人口为准(不含户籍不在贺兰县的共同居住人和户籍尚在贺兰县但2019年5月1日之前已死亡或嫁出人员)。

(3)解决方式。鼓励移民在贺兰县范围内购买具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房和其他有自主产权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房屋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所购买。交易价格5万以内的,每户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奖励,交易价格大于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奖励。补助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移民购买的商品房10年内不得出卖。以前享受过“多人多代”购房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四、申报及验收

(一)申报。脱贫户、监测对象、移民村移民和各类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申报及生产经营台账。发展种养殖业的在种植、购入及出栏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兑现奖励政策时,以统计周期内种养殖数量最小值作为兑现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的不予验收奖励。移民户养殖奖励原则上参考2022年享受奖励人员名单。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向所在村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每个经营主体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励政策,且必须按月建立用工台账,村级组织人员定期对经营主体的用工情况实地核实。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相关领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乡镇、村需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若存在此类情况,则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兑现扶持政策。劳务移民申请“多人多代”购房奖励的,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级向乡镇(场)提出核验申请,村镇两级组织核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政策的脱贫户、监测对象、移民户及经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政策奖励资格,并录入个人诚信体系档案;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补贴政策不可同时申请。

(二)验收。各乡镇(场)为本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动态监管、建立台账,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验,自验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人社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乡镇(场)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和标准对乡镇(场)自验结果进行抽验,各乡镇(场)根据自验和县级抽验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如有异议,由乡镇(场)核查、县级复核,确实符合扶持政策有关要求的,各乡镇(场)再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事宜。

(三)审核。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事宜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网站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五、资金兑现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行业专项和财政保障渠道统筹整合,并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统一由各乡镇(场)按照文件组织兑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对衔接资金管理,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主动研究扶持政策落实、兑现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共同协调,努力推动整合具体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作为乡村振兴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主体,要算好明细账,倒排工期,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全力推进本乡镇(场)、本部门乡村振兴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各乡镇(场)在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移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扶持脱贫户、监测对象参与度高的经营主体,着力扶持一批因地制宜、实施精准的富民增收项目。

(三)强化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认真落实“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保障奖励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各类奖励资金用在关键、用在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审计、财政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联农带农富农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成果的主要标准。

(五)创新扶持方式。优化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发展、资产收益等机制创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乡村振兴。

(六)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拓宽扶持政策公开公示渠道,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要将申请、验收、兑现奖补资金信息及时在贺兰县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本扶持政策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4年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9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