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32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09
责任部门: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09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与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四)民政服务机构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民政服务机构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民政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十五)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十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所驾驶车辆车型;驾驶人、押运员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

(十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营业客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十八)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十九)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已经报废的;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二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二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行业领域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热线,或以书信、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提请县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八条举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九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由相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对于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银川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若该项问题银川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其中,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由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奖励。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举报人应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同一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财政监督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早已掌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如: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等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315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330,《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贺政办规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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