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52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21
责任部门: 贺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 2024-03-21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银川市以及贺兰县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发挥招商顾问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推介贺兰、宣传贺兰,进一步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水平,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顾问,是指以县政府名义聘任,协助贺兰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聘任范围。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商会、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业优秀企业负责人;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全国性网络平台、区域性知名媒体负责人;产业投资基金负责人;产业园区服务运营商等。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拥护和支持国家、自治区、市、县各级招商引资政策,关心和支持贺兰县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从事项目、产业、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贺兰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

第五条  聘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贺兰县工业园区、县发改、财政、科工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知要求推荐初步人选。

(二)初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人选所属地区、行业的代表性进行初步审核,筛查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等不适宜担任的情形,将拟定名单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及颁发聘书。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签订《贺兰县招商引资顾问聘用协议书》,对其颁发“贺兰县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

第六条  聘请机制。招商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聘任期间不得将相应头衔、荣誉、聘书等用于委托事务之外的一切活动,不得以专家、专属、独家、特聘等排他性“投资顾问”的身份及名义,从事于委托之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招商顾问需对外推介贺兰县产业基础、项目资源,开展宣传招商政策、营商环境等招商活动。

(二)招商顾问需积极协助贺兰县对接外地资源,协助提供赴外地组织招商会议、经贸交流、商务考察等服务。

(三)招商顾问负责将客商的投资信息及时反馈给贺兰县,协商组织投资方到贺兰县进行参观、考察、洽谈、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及论坛。

(四)对贺兰县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

(五)从事与贺兰县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奖励及服务:

(一)引荐区外客商与贺兰县成功签订投资合同并落地建设的,根据《银川市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相关规定,按照程序申报并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引荐人奖励资金。

(二)对每位招商顾问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三)招商顾问带队组团来贺兰投资考察,对其在本县的活动予以协助。

(四)对招商顾问推荐的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提供从审批、注册、登记及后期服务的“一条龙”优质服务。

(五)为招商顾问提供其所需的项目信息、相关政策、措施及其他资讯材料。

(六)对为贺兰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顾问本人,向银川市申请对招商顾问本人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贺兰县享受专人指导、全程代办服务,所在公司车辆录入贺兰县行政中心门禁系统。

(七)每年年终对招商顾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协助外出考察、对接外地资源、提供项目信息等方面,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招商顾问可兑付专项工作经费及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招商顾问,将不再续聘。

第九条  解聘条款。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招商顾问职责的;

(二)实施或开展与招商顾问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或活动的;

(三)以招商顾问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有损害贺兰县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六)个人或所在公司(单位)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其他不适合履行招商顾问职责的;

凡是在聘期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将对招商顾问立即解聘,并要求返还聘期内所得专项工作经费及奖励,同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