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22010103337R/2025-0012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自治区党委农办《关于印发精耕细作精准施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农办发〔202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增强内生动力提升发展能力促进脱贫群众增收致富和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四个一批”要求分类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发〔2025〕21号)、《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宁农规发〔20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资金形成的各类帮扶项目资产的管理,旨在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闽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主要分为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类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帮扶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帮扶项目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贺兰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帮扶项目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者承担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将村集体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乡镇(场)对确权到本乡镇(场)及所辖行政村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组织资产移交、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负责到村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配合乡镇(场)做好资产所有权界定、移交,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建立村级资产管理台账、经营管护、收益分配及处置等。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十一条 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界定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帮扶项目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所有权界定以实施项目所在地为主要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乡镇(场)、有关部门摸清资产底数,根据帮扶项目资产摸底清单台账,提出资产确权事宜。原则上行业部门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村两级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各乡镇(场)进行确权。帮扶项目资产确权事宜在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主要通过户外张贴、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资产登记通告。县相关部门、乡镇(场)就通告的确权事项,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依法依规确定资产类型和所有权主体,并依据行业部门资产管制、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相关部门、乡镇(场)就资产确权登记事宜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集体资产所有权方颁发资产所有权告知书。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权属的确定要尽量下沉。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十三条 资金奖励或实施的到人到户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农户所有,资产确权登记后,村集体与农户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场)备案。
第十四条 在村域内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权属尽量下沉到村;跨村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资金投入比例确定资产所有主体,确权登记后,乡镇(场)将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签订移交协议,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直部门在乡镇(场)、村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各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开展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按照第十三、十四条履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和备案手续,并将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六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资产确权登记后,分级逐项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资产所有方应建立帮扶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对于产权属于县、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产权属于农户的,由产权所属人自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类帮扶项目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法经营,依据市场经济规则盘活利用,实现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资产出租、合作、委托等方式经营的须实现有效抵押或担保覆盖。不动产抵押在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动产抵押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抵押手续。
第十九条 帮扶项目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资产联农带农效益,使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帮扶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二十条 帮扶项目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委托、出租、合作经营的帮扶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农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场)、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委托、出租、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情况拟定资产处置计划,并提出申请,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的处置所得应及时上交县财政,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所得应及时上交村集体,继续用于乡村振兴项目投入,同时建立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发生转移,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应按照资产处置方式执行,并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经营收益由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四条 县级所属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的收益按照重点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脱贫户、监测户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所属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的收益,均由各村分配。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村级产业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低收入人口生产生活困难和激发内生动力。资产收益的分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到户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县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程序申请处置: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因规划调整或政策拆除的、因灾害损毁的、因生长周期等原因已经灭失的生物类资产、确需处置的其他项目资产,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任何资产处置前均应科学严谨评估,对确需调整处置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建立资产处置台账。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帮扶项目资产维修管护或新建项目。
(一)产权到村的帮扶项目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村级无法经营管理的,上报划归乡镇(场)经营。村级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场)党委会议审批,在乡镇(场)和村两级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报乡镇(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处置后新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由乡镇(场)综合办登记,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管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由县级直接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审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履行政务公开程序,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处置,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处置后新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条 对包括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固定资产,以及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根据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帮扶项目资产开展清查,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需在本区域内予以公开公示。对以股权投资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明确合作期限,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回收。对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三十一条 帮扶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类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益类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四条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帮扶项目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畜禽等生物资产和大棚、棚圈、房屋等固定资产(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做好日常监督。各级资金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村“两委”要定期公开资产情况,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直部门直接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由县直部门每年对帮扶项目资产管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帮扶项目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帮扶项目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七条 帮扶项目资产监督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示公开、定期巡查、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档案是指帮扶项目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帮扶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帮扶项目资产所在乡镇(场)、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四十条 帮扶项目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农业农村局汇总建立帮扶项目资产总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国有帮扶项目资产台账;乡镇(场)级由乡镇(场)建立本乡镇(场)、村、户三级台账;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帮扶项目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帮扶项目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资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三公示一公告”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核查、调查、颁证及确权移交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联农带农、资产运营方案、协议、带动务工及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资金发放花名册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四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帮扶项目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