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18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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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经贺兰县人民政府2025年11月27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5〕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25年秋季学期起全面推行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结合贺兰县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县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按照贺兰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减免。
(二)年龄标准。截至当年8月31日前满5周岁,具有正式学籍的大班在园儿童,纳入学前一年免费范围。
(三)学籍管理。统一使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各幼儿园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严禁幼儿园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拖欠教师工资等行为,如有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特殊群体保障。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实施后,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除保教费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按照资助政策继续执行。
(五)混龄班管理。混龄班中符合年龄条件的儿童按大班标准免除费用,其余年龄儿童按原标准收费。每学期初由幼儿园提交混龄班符合条件儿童清单,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执行。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按照贺兰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全额免除。
(二)民办幼儿园。参照贺兰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免,未参与分类定级的幼儿园参照贺兰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低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出免除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资金运转方式
(一)资金构成。按照《关于核定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银财函发〔2025〕156号)文件核定贺兰县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为2628.78元/生/年,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给予补助。保育教育费实际生均收费水平高出自治区核定本区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承担,并足额纳入预算保障。
(二)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提前预拨部分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后续根据享受免费政策在园儿童数量等因素,及时予以清算。
(三)定期评估。自治区将定期对我县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分担方式,评估周期不超过三年。评估期内,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调整收费标准,各民办园因调整收费标准超出核定补助标准部分,由各民办园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教体局每学期核定在园大班儿童人数及保教费实际收费水平作为财政补助依据,扎实做好免费学前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要定期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质量,严禁因免费政策降低保育教育质量。各幼儿园要多渠道多形式向家长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在显著位置公示免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以区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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