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6-000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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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工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贺兰县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贺兰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经2026年第30次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贺兰县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财(建)发〔2025〕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下达我县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操作环节公正透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 贺兰县工科局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受理、初审、核查、认定、确定核拨申报项目奖补资金额度和资金监督使用等,并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技术改造类企业
1.支持方向:通过提高技术工艺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生产安全性能,实现效益增长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属性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2026年年内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截止申报月企业效益同比增长。
3.支持方式: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建设智能产线类企业
1.支持方向:高标准布局建设智能产线,打造行业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智能化领域新标杆的新建项目。
2.申报条件:近三年内建设智能产线,2026年内首次获评自治区智能工厂(成功认定基础级、提前达到先进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截止申报月企业效益同比增长。
3.支持方式:成功认定自治区基础级智能工厂,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内达到自治区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条件,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发展类企业
1.支持方向:通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等,推动生产效率提升,实现效益增长及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地区产业政策、能实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提升的企业。
2.申报条件:近三年内企业效率提升、稳健经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比重不低于3%,截止申报月企业效益同比增长。
3.支持方式:按截止申报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基础条件与限报规定
1.所有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在贺兰县合法经营,或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诚信经营纳税、每月正常申报,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
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项目相关的环评、土地、能评、安评等手续完备。
2.已获得区、市、县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组织申报。贺兰县工科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组织企业申报,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需经局务会、党组会通过。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贺兰县工科局征求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环保、应急、发改、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对总投资和实际设备投资等进行财务审核。
第十二条 本次专项资金按照“先申报、先审核、先公示、先拨付”的原则,直至资金用完为止。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拨付须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在贺兰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项目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奖补资金拨付意见向自治区有关厅局报备。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运行正常,工科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监管,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达产达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