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6-00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6-19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9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帮扶政策》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帮扶政策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文件要求,健全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及帮扶政策体系,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原则,培育发展富民产业,扎实做好稳岗就业,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分层分类落实帮扶举措,持续稳定提升帮扶对象收入水平,不断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与内生动力,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帮扶对象
本政策帮扶对象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和“十二五”及“十三五”政策性移民;参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二、帮扶政策
(一)种养奖励
1.农户种养奖励
(1)重点帮扶群体种养奖励。
对存栏牛1头以上(含1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头牛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存栏肉羊(猪)10只(头)以上(含10只或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只(头)羊(猪)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除上述养殖品类外,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发展家禽(含兔子)20只以上、中蜂2箱以上等特色养殖业,每户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租用大棚自主发展种植(不含农户承租后托管至新型经营主体的大棚),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60%给予奖励。按照自有或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瓜菜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发展菌菇种植购买菌棒的,每个菌棒奖励1元(瓜菜种植和购买菌棒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在自有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枸杞芽菜、中药材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600元。鼓励农户发展微菜园,利用自家房前屋后、院内种植蔬菜,每户种植面积不小于20㎡,每户一次性补贴200元。
(2)移民户种养奖励。
对存栏牛3头以上(含3头),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头牛给予1000元奖励。存栏肉羊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只羊给予100元奖励。存栏猪10头以上(含10头),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头猪给予100元奖励。
租用大棚自主发展种植(不含农户承租后托管至新型经营主体的大棚),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40%给予奖励。按照自有或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瓜菜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发展菌菇种植购买菌棒的,每个菌棒奖励1元(瓜菜种植和购买菌棒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在自有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中药材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400元。
种养奖励项目需在贺兰县境内实施,按要求备案,年内每户最高奖励合计不超过2万元。养殖周期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种植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农户承租大棚或土地的租赁合同需经村委会审核盖章。
2.新型经营主体种养奖励
引入市场化的专业力量,解决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管理经验不足、市场渠道不畅等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就业型稳定利益联结,推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务工收入”分配机制,积极发挥联农带农富农作用。鼓励每个移民村培育主导产业,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稳定增收。
(1)家禽养殖。本县域内合作发展家禽养殖规模在1万只及以上,每增加2000只奖励资金2000元;孵化繁育5000只及以上的,每增加500只奖励资金2000元。当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设施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本县域内新建标准化设施农业规模在10亩以上,按建设面积(棚内面积),大拱棚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二代以上全钢架日光温棚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当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规模化种植业。瓜菜集中连片种植在500亩以上,每亩奖励500元,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家禽养殖需带动重点帮扶群体、移民户不少于10人,累计稳定务工180天及以上。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业奖励需带动重点帮扶群体、移民户不少于30人,累计稳定务工180天及以上。
(二)劳务产业奖励
1.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务工、创业奖励
(1)就业务工奖励。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重点帮扶群体、劳务移民外出务工人员到合作社、企业等单位自主务工或通过劳务协会组织劳务就业,对年度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到2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不到3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不到4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4万元及以上不到6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在就业帮扶车间稳定就业(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的,在务工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2000元/人。年内每人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元。劳务移民就业务工奖励每户每年限一人。
(2)一次性交通奖励。对农户跨县、跨省就业进行奖励。重点帮扶群体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跨县就业给予200元、跨省就业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6个月及以上的跨县就业给予400元、跨省就业给予12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对政策性移民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此政策最高只能申报6个月。
(3)自主创业奖励。对重点帮扶群体及劳务移民利用县域内庭院及固定场所(含摊位)自主创业,取得营业资格,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自申报之日起),提供经营收入凭证,重点帮扶群体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户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每增加1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年内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劳务移民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4)劳动力培训奖励。鼓励重点帮扶群体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年度培训后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 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奖励。此政策与县人社局奖励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5)电商直播销售奖励。对重点帮扶群体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拓宽贺兰县域内特色农副产品、各类加工产品销售渠道,申报年内网络直播零售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此政策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奖励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2.新型经营主体劳务奖励
(1)劳务经纪人和劳务输出组织奖励。对已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协会等,对外输出困难劳动力的给予支持奖励。其中,对稳定输出帮扶对象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重点帮扶群体不少于20%),且务工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人均月劳务收入不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经纪人或劳务输出组织,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
(2)乡村工匠奖励。对开展师徒传承,带动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的乡村工匠工作站及名师工作室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乡村工匠工作站的,年度内带动重点帮扶群体5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18万元奖补,对带动重点帮扶群体传承技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稳岗奖补;认定为名师工作室的,年度内带动重点帮扶群体10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24万元奖补,对带动重点帮扶群体传承技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给予稳岗奖补;认定为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年度内带动重点帮扶群体15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对带动重点帮扶群体传承技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稳岗奖补。
(3)新型经营主体用工奖励。支持本县域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进乡镇、进车间、进村社,对在本村发展经营,并带动重点帮扶群体、移民户稳定务工180天及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当年实发重点帮扶群体、移民户工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教育补助
大学生生活费补助。对重点帮扶群体子女就读大学本科院校(含民族预科)的学生,第一学年补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直至毕业;对就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直至毕业。
(四)兜底保障人员补助
1.集中供养补助。针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护的重点帮扶群体,依托现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集中进行托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奖励办法》,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其中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2.老年饭桌就餐补助。针对重点帮扶群体中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通过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饭桌进行集中看护,解放家庭剩余劳动力。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由老年饭桌、日间照料中心提供一日两餐,每天就餐标准20元,就餐人员每天自理费用3元,剩余17元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3.居家照护补助。针对重点帮扶群体中失能人员及学龄前儿童,通过采取雇用邻里或亲属照料的方式进行看护的,给予雇用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00元,近亲属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每户限补一人。进一步解放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失能人员有人照料的同时家庭主要劳动力可通过就业务工增加家庭收入,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三、申报及验收
(一)申报。重点帮扶群体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申报及生产经营台账。一是申报对象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原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和新识别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原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户)身份退出后不再享受该政策。二是发展种养业的个人、新型经营主体在种植、购入、出栏及出售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兑现养殖奖励政策时,以统计周期内养殖数量最小值作为兑现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的不予验收奖励。三是申请就业务工、自主创业、一次性交通奖补的农户,其收入及务工时间的核算周期:2026年度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9月30日;2027、2028年度为上年度10月1日-当年度9月30日。符合条件的,需按申报标准提供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等材料。四是申报电商直播销售奖励,申报人每年10月底前提供直播带货主体信息材料、带货清单、申报年度内交易流水、直播带货场次记录等材料,镇村两级初审公示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商投局审定验收并兑付资金。五是申报劳动力培训奖励,由申报人取得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村委会备案,镇村两级初审公示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组织验收后兑付资金。六是申报大学生生活费补助,由申报人于每年度10月底前提供在校证明等资料在村委会备案,镇村两级初审公示后,提交县教体局审定验收并兑付资金。七是兜底保障人员补助由各乡镇(场)组织申报,登记造册,县民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根据行业要求进行资金拨付。八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乡村工匠、新型经营主体需及时向所在村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每个主体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励政策,且必须按月建立用工台账,村级组织人员定期对用工情况实地核实。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相关领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工资发放名册、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乡镇、村需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流转费、入股分红、经营性资产租金等情况,若存在以上情况,则不予享受此帮扶政策。九是重点帮扶群体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帮扶奖励资金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组织涉及乡镇(场)及有关单位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帮扶政策与其他同类补贴政策不可同时申请。
(二)验收。各乡镇(场)为本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动态监管、建立台账。镇村两级自验后,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及时向县农业农村、教体、人社、民政等牵头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由牵头部门分别会同县财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商投、残联、市监等部门、乡镇(场)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程序对乡镇(场)农户种养、劳务产业、新型经营主体种养、教育、劳动力培训等奖励进行抽验,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盖章。县级对抽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如有异议,由乡镇(场)核查、县级复核。确实符合帮扶政策有关要求的,县乡村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审定奖励事宜。
(三)审核。县人民政府对奖励事宜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网站公告。
四、资金兑现
本政策中的奖励、补助资金均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种植、养殖、劳务产业等奖励,由乡镇(场)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组织兑付;涉及大学生生活费补助奖励,由县教体局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组织兑付。涉及劳动力培训奖励和电商直播销售奖励,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组织兑付;涉及兜底保障人员补助由民政局负责,根据行业要求进行资金兑付。
五、工作要求
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乡镇(场)要将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压实主体责任,鼓励重点帮扶群体、移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严格落实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落实与资金兑现,因地制宜扶持富民增收项目;强化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巩固成果和联农带农富农为主要标准,执行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与“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将申请、验收及奖补资金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审计、财政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审计等方式,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奖励资金用在关键、用在实处。
六、其他
本帮扶政策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