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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01-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已废止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贺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预防和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并对政府各部门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 “ 谁建设、谁负责 ” 、 “ 谁引进、谁负责 ” 的原则,对 贺兰县 政府类投资和社会类招商引资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人社、住建、纪检监察、法院、公安、财政、国土、发改、 交通、水利、农业、工商、工会、信访及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巡查,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确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办理。负责 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支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 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 对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的 监管 ,加强 源头治理,建立建筑市场从市场准入、不良行为记录、惩戒、清出建筑市场等 “ 封前堵后 ” 的全程化监管体系,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坚决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 着力实施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 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 ” 、 “ 谁建设,谁负责 ” 、 “ 属地和分级管辖 ” 、 “ 归口管理 ” 原则, 对不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因不作为、不担当、慢作为 造成 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对相关责任人 实行约谈告诫问责 。情况严重的,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人民法院负责 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速裁法庭,畅通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速裁速决通道,联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从简从快处理问题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起诉案件,视情况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五)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对劳动监察机构移交处理的案件要速查、速审、速办。 对有恶意欠薪、欠薪逃匿 等 情形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从速介入从严处理 。负责 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六)司法局负责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财政部门负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急通道,用于解决处置政府投资类项目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中的工资支付 , 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中严把审查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县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

(九)总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救助力度,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在营业执照年报等过程中依法查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良记录纳入异常企业名录。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信访案件的接待,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十二)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辖区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工作,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发放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或者工程款、分包款被拖欠等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我县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当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八条  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不足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所消费,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按月支付工资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表应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凡工程款不到位,或因合同、变更签证等因素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令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社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如支付不足,由农民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测算出工资比例进行代扣,监督施工单位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政府类工程项目 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垫付。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30日内,按照工程中标价或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2%、施工企业2%),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施工企业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使用尚未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并限期由建设单位进行归还。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还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进行筹措还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顶风违纪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

对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工资拖欠治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情形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由公安部门从速介入从严处理:

( 一 )建筑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拖欠工程款或工资后逃匿、失踪、失联的相关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 。

( 二 )拒不配合工程结算、拒不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导致农民工持续上访讨薪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自然承包人 。

( 三 )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自然承包人 。

( 四 )有能力支付经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自然承包人 。

( 五 )虚报、假报工资表册或雇佣人员围堵机关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自然承包人 。

( 六 )已告知涉法涉诉应当通过 司法诉讼渠道处理,仍然组织煽动上访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恶意讨薪情形的, 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 一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二 )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和生产的 。

( 三 )采取敲诈、勒索、胁迫手段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利润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

( 四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围堵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的 。

( 五 )不服从政府部门劝阻,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影响政府部门调处的。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行为人逃匿、失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会同建设、公安、司法、工会、信访等部门适时开展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其他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加大县外务工农民工协助维权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的。

(二)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交与农民工本人的(凡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与劳动者本人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含有不平等条款的劳动合同的。

(四)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的。

(五)未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未为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保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企业名录。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操纵利用农民工群体越级上访、恶意讨薪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诚信 名单 , 并 报请区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一年 ,不得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非我县施工企业的,要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招标、拍卖等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 并报请区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清除出房地产市场。

(四) 对不履行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组织农民工过激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项(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承保利润等)的劳务公司,负责行政许可的建设行政部门吊销 其经营许可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 “ 黑名单 ” 制度。凡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达 2 起以上的;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结算核实或提供虚假工资名册恶意讨薪的;告知涉法涉诉应当通过司法渠道处理,仍然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的;借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 等行为 列入 “ 黑名单 ” ,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库进行管理,严格限制其参与投标、施工、务工等活动 。对欠薪或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承包人、班组长和个别务工人员等列入“ 黑名单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 对其 聘用, 并 清理出建筑市场, 同时, 在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清除出 自治区、 银川市建筑市场和列入“ 黑名单 ”的企业,分别在三年内和两年内不允许参加 贺兰县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尚未完成的在建工程列入重点监控,要求按期报送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接受监督。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 ,由住建部门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所在地 市场监管 部门通告。

第二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必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禁止当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非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2日起施行。 原《贺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订)》(贺政发 〔2013〕 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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