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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暂...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04-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贺兰县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来源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业务和范围    
  第五章    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六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八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九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追偿与代偿  
   第十一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章   担保业务经费的管理、支出与拨付  
   第十三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担保基金使用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行为,充分发挥贺兰县政府担保基金的撬动功能。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批复》(贺政函〔 2015〕 88号)和《关于全县各项担保基金整合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2015〕 158号)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贺兰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担保公司”)根据贷款担保三方协议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农村妇女创业、科技特派员创业、种植养殖业以及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来 源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
  第五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照 7: 3的比例出资。
  第六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七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组织部门:一是担保基金监管部门;二是担保基金管理部门。  
     第八条监管部门由县基金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监管担保基金使用规范,按政策要求发放;
  (二)严格审查贷款担保申请的扶持项目条件;
  (三)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主管基金部门负责贷款担保的审核,是主要责任主体;
  (四)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承担主要责任主体;
  (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九条贺兰县融信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按监管部门推荐的客户,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担保业务;
  (二)严格管理担保基金,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业务和范围

  第十条    政策类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妇女、种植养殖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科技特派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实现再就业过程中,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县级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农业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开拓方面提供担保,且融信担保公司依照相关文件收取不高于 1.5%的担保费。
  第十一条    对于后期由县财政划拨注入的非政策性担保基金,融信担保公司依法为贺兰县辖区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按照融信担保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审核办理,并依据规定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同时加强与县域内金融机构合作,强化风险共担意识,创新信贷产品,拓展业务范围。

  第五章 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 10万元。  
   (二)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单户最大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比例 20%,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万元。
  (三)对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非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法人单笔不超过对应担保基金的 20%并额度不超过 200万元,个人单笔不超过 50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 20万以下(含 20万)的政策性贷款担保,按照原基金部门的业务流程和担保方式办理,发生不良贷款或逾期的代为追偿的诉讼主体依法为融信担保公司,原基金单位负有以行政方式追偿责任,配合融信担保公司诉讼的责任,并最终承担该笔贷款无法追偿的责任。贷款额度在 20万以上,按照融信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和担保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的前提下,融信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县金融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的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担保不超过 1000万元。对出现明确代偿或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性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和不属于财政贴息的非微利项目贷款计结息方式按县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贷款担保的人员,按照自愿申请、县基金部门受理审核后择优推荐、融信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县合作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需向县基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基金部门、融信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近一月内);
   ( 3)申请人自有资产证明;  
   ( 4)拟提供的融信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 5)融信担保公司及县合作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2. 对合伙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基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基金部门、融信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月内);  
   (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7)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 9)当年(或近一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常用银行账户流水;
   ( 10)企业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介绍;  
   ( 11)拟提供的融信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 12)融信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需提供)。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所在地基金部门提出申请,基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向融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申请意见审批表》,并将资料报融信担保公司。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担保审核。
   融信担保公司核对《申请意见审批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意向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基金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基金部门签发的《申请意见审批表》及报审资料后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贷款审查。  
  1. 由融信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基金部门签发的《申请意见审批表》,报送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合作金融机构核对《申请意见审批表》、《担保意向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并向融信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书回执单》。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反担保。
   融信担保公司收到县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回执单》,在 3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业务:  
  1. 及时办理反担保法律手续;  
  2. 落实反担保手续,签订有关合同。
  (六)发放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融信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后,与融信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在 2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融信担保公司妥善办理反担保事宜,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反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第三方个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反担保人与融信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  
       第十九条反担保人为企业的,融信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要求其采取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反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根据条件按照宁财(社)发〔 2015〕 976号、宁财(农)发〔 2016〕 233号文件执行,文件未明确贷款利率的,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的条款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日内通知融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融信担保公司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基金部门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履行担保业务对象的推荐、条件审核、初步调查、资料汇总等工作,与融信担保公司共同做好区市对基金管理、使用等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融信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和基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章 追偿与代偿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相关单位,履行追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追偿期结束后,经追偿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融信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偿义务;  
   (二)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融信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四)合作金融机构未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私自串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担保基金应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融信担保公司在基金部门的监督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三十条融信担保公司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融信担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融信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县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6%时,融信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 10%时,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融信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机构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四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融信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两年内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五条    贷款担保到期后,由经办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基金部门与融信担保公司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催收;经诉讼仲裁催收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位清偿比例为 8: 2(即担保基金承担 80%,经办银行承担 20%)。
  代位清偿期限为 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基金部门、融信担保公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超过代位清偿期限 15日的,经办银行通知基金部门、融信担保公司后,直接从基金账户中按规定比例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由担保基金和融信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按照 3: 7的比例分担,融信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分担比例自行协商。
  代位清偿后基金部门、融信担保公司协助经办银行继续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欠款。

  第十二章   担保业务经费的管理、支出与拨付

  第三十六条    融信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属于政策性担保 ,在其业务运行中无经营收益,为进一步完善自身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化解贷款担保风险,促进整体工作健康发展,由县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融信担保公司一定数额的工作业务经费。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用于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审计、诉讼咨询、制度建设、业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建立健康、良好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担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为县域中小经济实体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贷款担保服务。
  第三十八条    担保业务经费由融信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进度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拨付。

  第十三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融信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规范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应尽职尽责客观调查事实和依据。
  第四十条 县纪委、审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年 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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