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贺政发〔2012〕80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洪广镇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推动县域发展、土地资源整合、完善整体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和民生相结合,推动全县经济和谐发展。
二、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共涉及9个社674户。其中:洪广村三、四、五社287户;洪西村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五社387户。
三、安置方式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和《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执行。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有序推进,成立洪广镇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晓辉 洪广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董 斌 洪广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彩宁 洪广镇人大主席
成 员:强玉梅 洪广镇党委副书记
汪 洋 洪广镇纪委书记
马立中 洪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占林 洪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武装部长
陈保家 洪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朱燕华 洪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征收工作组成员:朱 焘 董新明 杨 军 董 勇 闫 波 王瑞悌 杨志平 李正琴 张生贤 袁才云 汪进兵 张建虎 蔡明星 潘进宁
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洪广镇,杨晓辉任办公室主任,董斌、王彩宁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片区的划分
(一)洪广村第一工作组
组 长:杨晓辉
副组长:强玉梅 张占林
联络人:朱 焘
成 员:杨志平 张生贤 刘晋良 黄梅娟 王春香 汪志明 杨学祥 汪学祥
主要负责:洪广村四、五社的征收工作。
(二)洪广村第二工作组
组 长:董 斌
副组长:朱燕华
联络人:蔡明星
成 员:徐宗茂 董 勇 闫 波 赵晓英 杜 雄 吴学洋 孙义军 王 林
主要负责:洪广村三、八社的征收工作。
(三)洪西村工作组
组 长:王彩宁
副组长:陈保家
联络人:任立军
成 员:杨 军 王学军 李正琴 王瑞悌 蒋宏超 潘进宁 袁才云 汪进斌 孙国喜
主要负责:洪西村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五社的征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工作组要加强征收、巡查、宣传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社员群众宣传拆迁的目的意义,要逐社召开会议,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同时主动了解和掌握被拆迁农户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村组、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稳定。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工作组要勇挑重担,善于化解矛盾,绝不容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要依法维护被拆迁农户的正当利益,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责任追究
(一)各工作组要按照征收方案严格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由纪委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二)抽调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安排,不得擅离职守,尽心尽职做好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如不服从安排,致使工作滞后,影响整体征收工作的,由县纪委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附件: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
附件
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征收土地的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和《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贺政发〔2012〕80号))等文件,结合洪广镇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征收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安置采取以地换房方式进行补偿。
(三)各村征收安置户原则上在集镇洪鑫苑小区进行安置。
二、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属于一户一宅的,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安置补偿:
1.凡经过审批具有合法手续,以合法证件标注的宅基地面积,按照相应系数比例进行安置;棚户区的拆迁户,以宅基地实际测量的面积,按照相应系数比例进行安置。
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引黄灌区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0.4亩”的规定,每户以0.4亩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按照系数比例进行安置。
3.安置标准:在集镇规划区域内。
(1)0.4亩以内(含0.4亩),每拆出被拆迁户0.1亩宅基地,平均返还被拆迁户住宅楼建筑面积23平米。
(2)对超出0.4亩,但最多不超过0.8亩的(含0.8亩),按每0.1亩返还住宅楼建筑面积12平方米补偿。
(3)对超出0.8亩以上的宅基地面积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小城镇内的亩均35680元,小城镇以外的亩均33250元)。
(4)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的(含宅基地)以地换房的拆迁户均可享受户内每人10平米的奖励面积;独生子女户可在原有人口享受奖励面积外另享受10平米的奖励面积;在校大学生开具就读学校证明方可享受每人10平米的奖励面积。
(二)属于一户多宅的,按照实际情况,在乡镇和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公示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进行安置补偿:
1.一宅两户按照上限0.8亩宅基地加人口奖励面积折算;(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合法结婚证件的农户)
2.一宅三户(含一宅三户)以上按照一宅两户以地换房方式计算标准折算后加人口奖励面积核算。
(三)空宅以实测宅基地面积按以地换房折算面积减半加人口奖励面积计算,剩余部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有房子和宅基地但户已迁走的,在村委会开具证明的情况下,按照以地换房标准折算,不加人口奖励面积。
(五)已死亡但户口尚未注销的,不享受拆迁安置人口奖励政策。
(六)因婚姻关系嫁入拆迁区域而户口尚未迁入的,在提供结婚证明后方可享受征收安置政策。
(七)征收安置过渡期内,新嫁入或尚在孕期未出生的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提供结婚证及孕育证明后,可享受征收安置政策。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进行无偿征收。
三、征收安置要求
(一)对非法占地或在耕地上违规违章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进行无偿拆除。
(二)根据拆迁建设的实际情况,被拆迁户按规划建设的要求,可以打破村界,就近安置。
(三)对被拆迁户按照以地换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的,有线电视、天然气等各项配套费用均由拆迁户承担;同时,被拆迁户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及所有附着物都不再补偿。
(四)凡没有经过批准将住房改建为营业房、生产房或在宅基地翻建的营业房一律按住房补偿。
四、其他方面的补助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方家庭户籍人口每人一次补助80元,按2次予以补偿。
(六)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拆迁方家庭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期限从原住房被拆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七)对持有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被拆迁户,且残疾等级在一级、二级的,每户给予2000至3000元困难补助。
(八)对积极支持城乡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迁的住户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五、附则
(九)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