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属于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范围的政府部门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由贺兰县人民政府主办,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贺兰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网站的开设与变更、普查抽检、集约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监测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场是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的责任主体,共51个。分别是: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文广局、卫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宗教局、德胜园区、生态纺织园、生物科技园、经合局、金山自保局、安监局、供销社、体育运动中心、农发办(移民办、扶贫办)、融晟公司、就业局、社保局、农技推广中心、电视台、图书馆、文化馆、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档案局、法制办、编办、习岗镇、立岗镇、金贵镇、洪广镇、常信乡、南梁台子、京星农场、习岗街道办。
第九条 网站各业务栏目和相关业务部门相呼应,各部门要明确网站维护责任人,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总体负责,指定一名专业人员具体保障网站内容的更新工作。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和栏目特点,建立信息采集、信息审查、信息登记、信息上传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立“政府网站运维人员联络制度”。各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名单,报备县电子政务中心并统一加入“贺兰政务公开”工作群(QQ群号 252727562),如因工作调整人员变动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统一分配的网站管理平台的登陆账户和密码,仅限各单位运维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如因帐户密码外泄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为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和乡镇建设网站,已经建设网站的单位,积极向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确因业务需要必须建设网站的,需经县市区三级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网站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共设有“走进贺兰”“今日贺兰”“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政民互动”5个一级栏目。“走进贺兰”主要介绍贺兰的概况;“今日贺兰”主要展示政务动态、政务要闻、通知公告等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政务公开”主要展示主动公开的各领域的政府信息;“政务服务”“政民互动”分别链接县政务服务中心和银川市政民互动平台。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第一阵地,政务公开方式一方面是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后,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部门、乡镇(街道)网站,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按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公开事项清单,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按照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等领域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县直各单位、乡镇(街道)接到公开申请后,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做好办理、回复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载体,可通过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在线办事,网站提供服务信息指南、资料下载等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承载回应社会关切、倾听公众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的职能,网站设有政民互动平台和领导信箱,政民互动平台由银川市政府集中受理、在线分发、归口办理。书记邮箱和县长邮箱信件按规定及时办理、回复和公示。
第四章 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等信息,围绕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内容更新情况监测,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二十条 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上网公开,政策文件在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机构职能、概况简介等基本信息应按信息产生或变更的时间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首页信息应保持更新。动态类信息至少1周更新1次,政策文件类信息至少2个月更新一次,人事、年报、规划类栏目至少1年更新一次。对于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二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文本,解读文本要通俗易懂,从群众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公开,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起草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或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请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前,原则上要通过政府网站各社会征集意见,对征集到的网民意见建议或因此引起的社会舆论,甚至引发的市民诉求,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意见建设的采纳情况以及诉求的办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或作出回应,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予采纳的意见或无法受理诉求的应予以解释说明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网站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一部分,网站安全由区政府电子政务办统一检测防护,网站只需接入互联网即可正常浏览,网站管理平台需接入全区电子政务外网,方可登录并进行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明细表》责任分工提供内容保障。信息发布严格落实保密审查机制,政府或部门文件公开时,各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严格落实审核程序,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标识“此件主动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属性之外的其他标识的信息上网。转载其他媒体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并注明转载来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对部门提供内容保障情况和信息内容的质量进行统计、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通过网站健康检查系统和人工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整体运行健康程度进行日常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并做好日志记录,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站主办单位和各责任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高度重视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传、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在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须逐条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本》进行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强化政府网站技术安全保障。政府网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重要数据备份、日志备份,安装必要的软硬件安全系统,确保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反窃密、防泄密等技术措施保障到位并有效运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大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贺兰县政府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快速反应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网站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
(一)日常监测。县电子政务中心依据信息审核时各部门信息上传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进行评判,并做出记录;
(二)阶段督查。每季度通过在线督查的方式对部门各栏目的信息发布情况和政务公开事项清单进行统计,督促整改;
(三)年末考核。政府网站管理和政务公开列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的,严格按年度考核细则规定予以扣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找错。网民通过政府网站找错平台反应的问题,按照问题归属单位及时予以整改,被纠出错误在实绩考核中作为扣分项。
第三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网民通过网站依申请入口提交的依申请公开请求,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法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程进行受理,不按规定答复或答复不及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问责处理,并在实绩考核中作为扣分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网站管理不善,或者因未依法依规审查导致发生网站信息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网络舆情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发﹝200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