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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18〕93号 发布日期 2018-08-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通过十四届县委2018年第九次常委会议和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宁财(社)发〔2015〕652号)、《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64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老龄产业,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县情出发,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构建日益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保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19年底前,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建起农村幸福院。40%以上的行政村建起“老饭桌”。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75%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8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 

  到2020年,2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起标准化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饭桌”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达到2个或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延伸到社区(村)的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上下贯通、覆盖城乡。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科学规范,服务体制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基本服务全面得到保障。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统筹规划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在制定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资源,提高设施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责任部门:住建局、民政局、发改局、卫计局、财政局、体育中心、各乡镇场、街道办)。  

  2.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规划、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的,由住建、民政、卫生等部门监督其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限期通过购置、置换、改扩建、租赁等方式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民政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二)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1.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2.制定建设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专业养老服务、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上门养老服务项目。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采取协议加盟的方式,将社区周边能够提供服务的站点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之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3.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并监管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电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自治区智能信息平台形成有效对接,在加快推进县级平台建设的同时,合理规划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站点建设,构建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五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三)着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引导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采取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 

  2.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室内外活动场所等设施的配置,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设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 

  3.探索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滩涂等作为养老服务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加快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联谊活动、敬老志愿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民政局、卫计局、文广局、体育中心) 

  (四)着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 

  1.县中心敬老院、第二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优先保障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供无偿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2.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增强县中心敬老院、第二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整体服务功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改善老年大学办学基础条件,建设社区分校,实行联合办学,保证师资力量,提高办学质量,丰富教学课程,开展实践活动,选聘2名专职教务管理人员,配备3名公益岗位服务人员,进一步扩大文化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老干部局) 

  (五)着力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1.通过建设、运营资金补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设 

  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扶持政策,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需求。(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 

  2.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3.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呼叫、安全援助等养老服务业,支持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养老服务的普及率。(责任单位: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 

  (六)着力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鼓励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缔结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上门保健咨询、健康状况评估、护理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责任单位:卫计局、民政局) 

  2.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料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卫计局、人社局、民政局) 

  3.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在符合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 

  (七)着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支持其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用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项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生力量。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社会活动和居家养老互助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团县委) 

  (八)着力加快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1.逐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幸福院、“老饭桌”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实行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等级评定。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等制度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卫计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2.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九)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人员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目标。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责任单位: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 

  四、政策措施 

  (一)积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争取各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创新。选择2-3个条件成熟的,可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托老、老年配餐、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合理适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持续保障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投入。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比例,保证本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重点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建立运行评估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适时调整提高。 

  2.建立开办和运营补助机制,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补助6000元,县财政承担2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补助4000元,县财政承担1000元,分三年补足。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由县财政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对各项补助实行跨年补助形式,即每年年初补助上年的开办和运营补助。如果中途改变用途的机构,不满五年的,收回开办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协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风险责任,提升老年人保险保障。 

  3.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和“老饭桌”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对于政府建设由社区或委托协会、企业、个人管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建设和服务规模,每年给予平均8万元的运营补助;对于村集体(社区)管理或委托协会管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平均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于村集体(社区)管理或委托协会管理的 “老饭桌” ,根据就餐人数和规模,每年给予平均4万元的运营补助。每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老饭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1-3个公益性岗位,由民政局统一管理交社区(村)使用。 

  4.依据困难程度,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市级以上老年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年人由县财政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让老人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享晚年生活。 

  5.对接自治区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并逐步进行延伸,扩大覆盖面。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安装居家养老服务 “一键通” 呼叫电话。 

  6.建立老龄工作经费增长机制。自2019年起,每年老龄工作经费由原来的每位老人5元增加到8元。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和养老服务需求予以适度增长。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做好养老服务业项目土地供应。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 

  2.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四)认真落实各项养老服务财税优惠政策。 

  对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不计入企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电)、供气(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本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面向社区公众,立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减免物业服务费。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免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激励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 

  1.将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经费根据培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关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2.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财政给予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保障机制。成立贺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文),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抓手,研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组织和督查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综合改革试点相关任务。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会同住建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发改局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局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社局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计局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国土局、住建局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税务局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局要牵头履行养老服务业统计检测和分析职责。老龄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文化、体育、新闻、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贺兰县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将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赋分、综合考评、责任追究。同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在党政机关、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大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社区大力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对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各类老龄先进典型的命名和评选表彰力度,构建具有贺兰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模式。 

  (四)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乡镇场、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工作方案。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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