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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8〕133号 发布日期 2018-09-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四届县委2018年第21次常委会议和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公务活动支出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推进党政机关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气,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贺兰县党政机关,是指贺兰县党委各部门,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贺兰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贺兰县政协办公室,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贺兰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分类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区外出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在区内往返的,比照两地城市间公共交通客运里程,按每公里0.32元发放城市间交通费(详见附件1)。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跨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银川市三区、永宁、灵武、滨河新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及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 

第十六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区以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2);在自治区内跨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当天往返的,原则上按全天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一半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到县外办事、参加各类临时性会议等,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参照区内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到本县境内县城以外的基层单位(主要指各乡镇场、园区)或基层单位到县城办事,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到一个基层单位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予以补助,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基层单位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予以补助(习岗镇原则上减半;享受公车补贴人员除到保障范围外享受补贴,保障范围内不享受)。各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区域保障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领取车补的,原则上不再发放交通费补助;不领取车补的,由乡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组织部审核后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到县外(银川市三区、永宁县、灵武市)办理临时性公务自行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0元;外出到乡镇办事或乡镇人员到县城办事(家在县城的除外),中午不能返回,且未在乡镇或县城单位食堂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40元。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各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应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控制使用,财政不再追加经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即时报销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按月集中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贺兰县党政机关因公外出审批单(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要提供贺兰县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审批备案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说明相关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程序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外出审批制度。主管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未经审批擅自出行、先出行后审批、伪造培训文件、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借公务差旅绕道旅游等问题一律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外出培训,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由参训单位承担的,严格按照培训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区内不得超过450元/天/人,区外不得超过600元/天/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52号)文件废止。其他有关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贺兰县至区内各市(县)里程及补贴金额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3.贺兰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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