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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张茂盛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文 号 贺政发〔2018〕139号 发布日期 2018-11-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经查:张茂盛贺兰县常信乡光明村8社村民(于2012年12月病逝),1984年11月,申请开发原金山乡以北2000亩荒地,并承诺三年内开发完毕,同12月8日,县土地管理科为张茂盛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证载面积2000亩,为植树、种草、牧业用地。1984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宁政函〔1984116号)批复,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在金山、芦草洼地区给个体和联户种草种树划拨荒地的报告》明确要求金山地区划拨荒地、沙滩地必须进行开发性生产,并限于二至三年内开发利用。

1984年后,张茂盛未能按照规定开发利用,19881989年,金山乡党委、政府积极申请银川市农建委投资,原金山乡政府筹资,修建水利设施,灌溉开发土地,该宗土地交由从陕西、内蒙、西海固等地迁至金山乡的农户及金山乡本地村民耕种。1998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2005年对二轮土地承包进行再完善续签承包合同期间,上述土地确权至从陕西、内蒙等地搬迁的农户名下,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综上,因张茂盛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上述2000亩土地1989年被收回,并已确权至农户名下,张茂盛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应予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依法注销1984年12月8日颁发给张茂盛(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土地使用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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