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茂盛系贺兰县常信乡光明村8社村民(于2012年12月病逝),1984年11月,其申请开发原金山乡以北2000亩荒地,并承诺三年内开发完毕,同年12月8日,县土地管理科为张茂盛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证载面积2000亩,为植树、种草、牧业用地。1984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宁政函〔1984〕116号)批复,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在金山、芦草洼地区给个体和联户种草种树划拨荒地的报告》,明确要求金山地区划拨荒地、沙滩地必须进行开发性生产,并限于二至三年内开发利用。
1984年后,张茂盛未能按照规定开发利用,1988年至1989年,金山乡党委、政府积极申请银川市农建委投资,原金山乡政府筹资,修建水利设施,灌溉开发土地,该宗土地交由从陕西、内蒙、西海固等地迁至金山乡的农户及金山乡本地村民耕种。1998年至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及2005年对二轮土地承包进行再完善续签承包合同期间,上述土地确权至从陕西、内蒙等地搬迁的农户名下,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综上,因张茂盛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上述2000亩土地于1989年被收回,并已确权至农户名下,张茂盛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应予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依法注销1984年12月8日颁发给张茂盛(证号:贺土地字第8号)土地使用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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