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贺兰县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产权办理及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1-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产权办理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1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

(共有产权)产权办理及交易管理规定

为规范贺兰县亲水嘉苑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及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贺兰县亲水嘉苑住宅项目共有产权《补充协议》约定,制定本规定。

一、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利人按份额享有产权。产权登记时,登记部门应根据《亲水嘉苑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和政府的产权比例,在登记簿中详细记载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并在权属证书中标明。

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中政府享有产权的份额,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政府享有权利并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原买受人因死亡、离异等引起房屋产权继承、转移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政府享有产权的份额、权利义务不变。

三、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政府享有产权的部分,买受人无偿使用。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及房屋日常修缮维护等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四、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买受人本人到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补充协议;

(四)购房发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产权登记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鼓励买受人购买政府享有的产权份额。

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优惠35%,即:购买政府产权总价=(原购买单价÷82%)×政府所占产权比例(18%)×(100%-35%)×房屋面积;

2019年5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由买受人携带原购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到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

七、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规定:

(一)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购房发票,产权登记部门根据补充协议、购房票据等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买受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享有亲水嘉苑政府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全部产权,可直接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三)买受人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按商品房上市交易。

八、本规定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