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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21〕71号 发布日期 2021-09-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5月17日县十八届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为时代使命,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着力塑造“一个副中心、六个好地方”的贺兰名片,在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做好表率。

第三条  贺兰县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其中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协商决定。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领导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此期间也不在贺,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区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跨省通办、全国通办。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方针、政策、规章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五条  构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场)、街道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研究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前,县长或分管副县长要提前与县委沟通。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驻县区(市)属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

(四)研究部署县政府工作中的发展战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政府党组建设和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审计局,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和各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贺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管理、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大额资金、土地处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审议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县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县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县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县长认为应当由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政府办主任审核提出,报县长审定;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议题须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议题须经政府办副主任审核。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机构编制、资金安排事宜(专项研究财政事宜的政府专题会议除外)。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县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列会研究。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或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如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等,应在会前或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县长同意。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县长出席的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县长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

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县长参会规格,副县长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县长出席,其他副县长不陪会;副县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要精简会议规模、压缩参会范围,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县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照无纸化办公要求和程序报送。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县长可根据需要转其他副县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分管副县长审批时,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副县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后签署。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场)应当直接报送有关部门直接处理;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县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六十条  负责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政府办公室及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向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和园区通报。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

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发文中明确规定需要县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并交由县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

(四)国务院大督查、“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县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七)区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为民办实事办理落实情况;

(八)全县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九)“县长信箱”“人民网地方留言版”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和法定职责的履行落实情况;

(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

(十二)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绩效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执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县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让“马上就办、大抓落实”成为工作主旋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不得随意发布或越级上报。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规定,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向银川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报备;副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县委书记、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并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月30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贺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场)和各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和利益相关方等列席。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会务组织,政府督查室及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贺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管理、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大额资金、土地处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机构调整、重大体制变动和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划编制、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调整;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军民融合重大事项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国家和区市及县本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拟引进的需要一事一议给予现有政策以外支持或超出政策补贴支持额度的产业项目;需要全县统筹布局的产业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群众较多和征地拆迁面积较大的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科学规划布局的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及快速交通)、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项目。

大额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内安排资金,因客观原因未细化分配到具体部门,需要二次分配后再下达执行的专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安排事项;年初预算未安排,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财政性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安排事项,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的;县政府直接或依托所属国有企业向社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大额资金;县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注入的大额资本金;县政府向企业补贴的大额资金;政府投资类项目大额资金支出;县级各部门(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民生政策提标扩围等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七)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审议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1.属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2.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3.分管副县长在提交议题前未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或未沟通一致的。

4.议题提交部门事前未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或有关方面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5.未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公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必要环节的。

6.分管副县长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且未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的。

7.提出议题的副县长事前未征求其他相关副县长意见,或意见未达成一致的;

8.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9.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筹备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具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的,应与县人大常委会、政协沟通,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社会公益、公共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纪委监委及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意见;涉及各县乡镇(场)和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各县乡镇(场)和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三)开展专家论证。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提交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银川市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行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四)严格风险评估。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提交部门应组织或者提前与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沟通,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合法性审查。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符合市场规则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再上政府常务会审定。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应在议题提交前,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形成一致意见。涉及年初预算未安排,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先向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汇报,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会同财政局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章  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各秘书承办,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必要环节是否履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列议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政府办审签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三条  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十四条  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提报: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人民政府文件送审稿。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法性审查情况,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起草说明一般不超过1200字,正式文本除战略、规划、纲要外,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议题须附有关附件。如专题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提交的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签收,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县长审定后制发,并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并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第一时间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情况。

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原则,减少部门同志陪会,凡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过的议题,除议题提交部门、涉及重要职责部门以及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其他部门同志一般不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格式起草,至少提前2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并按程序经政府办公室秘书、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印制。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不得擅自改动,由政府办公室会前1个工作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

第十九条  议题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二十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必须退还工作人员。会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二十二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县司法局予以把关,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直属机构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属主要媒体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八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县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需提请县委研究事项,由提交部门负责,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交县委。

第二十八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印发的相关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7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有关部门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实行销号制,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直至销号。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后一并交由综合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提交议题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确保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立卷归档,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每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随时随机抽查各部门立卷归档情况。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30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贺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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