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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84 号 发布日期 2021-10-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

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探索社会救助制度管理创新,全面提高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有效提升救助对象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深入推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发〔2021〕16号),依据行政确认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一)明确权责关系,理顺工作程序。

1.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等制度;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解答和经办人员培训指导;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将除临时救助备用金之外的社会救助资金下放乡镇(街道),确保权钱分离,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咨询信访、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并将确认结果上报民政部门备案。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对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办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及时报送社会救助数据资料。

3.村(居)民委员会可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把握重点环节,规范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一窗受理”要求,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系统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及时受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保证基础信息资料完整准确。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得增设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签章等附加条件。

2.调查审核。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发挥好核对机构作用,加强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没有争议的救助对象,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3.确认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规定利用村级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确认结果上报至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确认为保障对象。在审核确认过程中,要严格规范使用行政文书,及时填报相关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救助对象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保存或处置。

4.动态管理。根据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特困人员认定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示;低收入家庭在户籍地外居住超过一年的,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户籍不在本县的高龄对象,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残疾人,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按规定落实好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取消、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等政策,其它取消情形参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执行。

5.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事项的公开、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受理不及时、审核确认程序不到位、对象认定不精准、资金发放不合规(临时救助)、救助办理超时限等问题,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其尽快整改,必要时应当撤销原确认决定。

(三)完善信息数据,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救助业务,保证数据质量。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移动应用“宁夏民政”APP、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及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对象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逐步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通过调剂编制、购买服务等方式,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2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兼职协理员,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持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确保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集中培训、实地宣讲等形式,将政策精神及时传达给基层工作人员。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公园广场等公众场所,采取张贴、发放政策宣传单、宣传画等方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工作成果,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了解到政策内容。

(四)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文件并明确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责任追溯等内容,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保证工作顺畅开展。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社会救助政策审核确认流程图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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