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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修订)》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22〕39号 发布日期 2022-06-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修订)》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和《贺兰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九条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十七条的规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发改、交通运输、住建、水务、文旅、市场监管、商务、教体、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确定,由县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县政府每年向银川市述责一次,县安委会各副主任、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度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贺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县安委会”)履行以下职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考核办法,指导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八)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内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辖区各有关单位(站所)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和专项整治。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辖区有关单位(站所)发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三)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农用车辆非法载客的整治工作;

(六)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做好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员。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指导建立我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专栏;组织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家庭考核中的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体系重要内容和负面清单检查内容,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县人民检察院。

监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在事故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企业法人合法权益。

(五)县人武部。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人民政府或 县安委会的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事故抢险。

(六)县委办公室。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 社会发展考核中的权重,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督促各乡镇和部门落实县委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决定等。

(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内容。

2.督促各乡镇和部门落实县政府、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决定等。

3.协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配合安委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考核。

5.保障应急车辆,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度车辆,赶赴现场,科学指挥。

6.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八)中共贺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兰县监察委员会。

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2.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九)县委政法委。

1.负责落实政法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

2.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3.指导、督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单位创建,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

(十)网信办。

1.负责指导涉事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网络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县委编办。

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安全生产需要适时提出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十二)工商联。

1.督促、指导各类工商协会、联合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引导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县妇联。

1.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同志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等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用工主体落实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四)团县委。

1.配合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广大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等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做好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五)县总工会。

1.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组织各企业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3.指导企业工会依法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县发展和改革局。

1.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重大基础设施和长输油气输送管线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项目停止实施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园区以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4.负责将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隐患治理等项目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计划,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学校实验室列入检查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

3.负责校车安全和教育系统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实验场所,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4.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课程安排,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防火、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5.组织编制校园火灾、地震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八)科技局。

1.负责指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2.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负责做好先进安全技术知识科普工作。

(十九)县民族宗教局。

1.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消防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督促、指导宗教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宗教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宗教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二十)县公安局。

1.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2.履行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等环节和各类宾馆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止、查处、取缔擅自燃放、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4.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九小场所”的安全,年度 抽查率不低于50%。

5.履行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6.组织编制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8.加大对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管网犯罪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确保城镇居民正常供水、供电、供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

9.组织治安大队、交巡警大队及各派出所集中排查旅游景区(点)内道路交通、消防、游乐设施设备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整治火灾隐患和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加大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隐患“反复整治、反复回弹”的现象。

(二十一)县民政局。

1.负责全县公墓、陵园、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群众祭祀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3.指导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4.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孵化培育、服务和行业监管工作。

(二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对贺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3.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十三)县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 活动、事故调查、考核、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宣传、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4.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 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全县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 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加强劳动监察监督。开展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合同实施情况,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事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3.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4.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县自然资源局。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自然资源相关管理办法。

2.履行全县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县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职责;负责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及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办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5.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6.承担贺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7.拟定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相关政策,监督林产品质量,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8.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非煤矿山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0.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好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二十六)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贺兰分局。

1.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履行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3.履行全县“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重点环境风险单位进行排查,监督风险单位是否做到风险源底数清楚、环境安全隐患清楚、检查记录清楚、整改落实情况清楚等环境安全工作,特别关注重金属、饮用水源等敏感点、高风险源。检查重点企业环境应急设施、设备是否完整,储备所需环境应急物资是否齐备,是否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做好危废举报案件的处理。

4.负责对企业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检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十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城市供水、燃气和供热服务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许可和备案工作。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监督执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城市燃气、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和抗震设防要求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6.承担人民防空工程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赋予的有关应急指挥保障等工作。

7.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八)县交通运输局。

1.履行全县城市客运(包含公共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把好水上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船舶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渡口安全管理。

2.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以及船舶等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3.履行全县所管县乡道路和农村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实施安保工程和县级危险路段治理工作。

4.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安 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    

6.组织编制全县公路建设、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监督自治区、银川市交通领域项目建设工程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8.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贺兰县内滴滴等网约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交通运输局负责。

9.负责监督县域内4S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全县道路农村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货物(危 货)运输经营、全县汽车4s店、驾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11.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负责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

13.组织编制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九)县水务局。

1.履行全县河道、水系、排水干沟、拦洪库、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指导工作。负责县属拦洪库、滞洪区、排洪排水干沟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管全县防洪(凌)汛、抗旱的安全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拦洪库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等预警信息。

3.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防洪(凌)汛应急预案。

(三十)县农业农村局。

1.履行全县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县农药、兽药(渔药)、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履行全县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4.履行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及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5.负责监督监管(许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6.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农机管理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 理。

(三十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指导、督促商场、成品油销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物流行业和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按照2019年商务部下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县域内废品收购站等再生资源利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三十二)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履行全县文化系统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市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依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全县旅游安全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5.履行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6.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组织排查景区景点事故隐患,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自治区、市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7.负责监督所属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8.配合有关单位及相关专业检测团队做好大型游览、旅游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

9.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十三)县卫生健康局。

1.指导、督促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申报工作,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病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3.负责全县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食物中毒的统计、预防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公共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对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参与全县食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指导、监督县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6.编制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 各级医疗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十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打击制售食品假冒伪劣行为。

2.履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

3.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4.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9.负责取缔全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0.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等行为。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宁夏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指导、督促市场加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2.履行全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职责。负责设备和仪器计量监管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职能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涉及有关质量安全指标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监管工作。

1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取证。

14.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5.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6.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17.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8.负责美团、饿了么等外卖新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退伍军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军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负责做好因事故灾难造成的退役军人救助和心理援助工作。

(三十六)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拟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2.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场、园区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负责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6.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

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相应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8.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县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场、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0.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1.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分配中央、区、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2.按照分级、 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查处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查处。参与有关部门(单位)审核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科技发展规划等。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5.拟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7.落实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18.承担贺兰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三十七)消防救援大队。

1.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督促完成区、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负责全县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2.组织编制全县消防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十八)扶贫办。

督促、指导扶贫开发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农村活动。

(三十九)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1.负责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核;做好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

2.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和属地要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建立信息推送与接收跟踪落实制度,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四十)县统计局。

1.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指标体系,纳入县效能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指标体系和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快报。

2.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县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统计分析数据。

(四十一)县信访局。

1.负责接待、协调、转办、交办、督办安全生产领域信访案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办理结果。

2.负责处理因事故灾难引发的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四十二)金山自保局。

负责辖区内林区的安全监控与管理,负责林区经营单位以及在建、在用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三)县综合执法局。

1.做好住建局移交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抓好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抓好市区街巷、广场占道经营户、人行道流动经营、校园周边的治理,突出户外广告、垃圾处理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布点和安全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4.加强环卫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渣土车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编制城市拆违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城市拆违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四)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1.负责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督促入园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3.成立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入园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建立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5.负责检查、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编制安全生产、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十五)气象局。

1.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2.指导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县防雷设施 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中介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展防雷检测的行为。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完成防雷的检测和整改工作。

3.负责全县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释放的安全监督。

4.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六)税务局。

负责税务征收服务大厅防火、防盗等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四十七)邮政局。

1.履行全县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县邮政系 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县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安全检查职责,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危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4.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邮政、快递等企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县域内各快递公司、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八)供电局。

1.履行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输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 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 网运行安全。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4.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单位,经批准依法实施停电。

6.编制、完善全县供电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加强全县安全用电监管,监督指导各部门、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村(社区)开展安全用电隐患排查,定期维护电力设施,及时处理电力线路缺陷。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九)机关事务中心。

1.负责县级机关事务、行政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大楼管理、保障、服务、安全监管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或县政府授权,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3.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安全检查和报废的有关工作。

4.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履行政务大厅内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五十)烟草公司。

1.负责行业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向县安委办上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贺兰供水有限公司。

1.保障全县居民安全用水和全县供水管网安全运行;

2.负责本系统在建在用项目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

3.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五十二)宁夏凯添天然气公司。

落实天然气管网和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保障全县居民用气安全。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到位。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五十三)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管理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十四)其他驻县区属单位和事业单位。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在建在用项目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和各种易燃易爆输送管线及城市管网安全监管;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保障经费、装 备和培训到位;

(五)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六)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举报案件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下列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县安委会(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除履行前面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依照有关规定报告、统计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和《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六)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 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 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自觉服从县安 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九)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属地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关于明确贺兰县部门集贸市场安全监管责任的请示》(贺应急发〔2021〕8号)要求:金贵、立岗、暖泉、常信市场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为各乡镇;新贸市场行业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管局,属地为富兴街道办;海亮便民市场、太阳城早市行业监管部门为综合执法局,属地为富兴街道办;海吉星物流园行业监管部门为商务局,属地为习岗镇。

第十八条各级安委会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属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安委办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全县通报,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每季度末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记录备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县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办、园区、街道办、各乡镇场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住建、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安委办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季度考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有关部门突破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全县有关部门涉及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的事宜,应当征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多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抢救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和区、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 者审批的;

(二)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三)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四)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条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给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轻处罚:

(一)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依法减轻处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依法免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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