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刘霞、刘锋):
根据《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文件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现对已分配入住但未按照管理办法及履行租赁合同规定且无法联系的保障户刘霞(保障证号201401115、配租地址:和平社区B区)、刘锋(保障证号201401109、配租地址:和平社区B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持住房保障证、身份证原件到贺兰县政务中心六楼(604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并补交欠缴租金事宜。逾期不登记的,我局将对所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处置。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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