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
根据《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16]171号文件规定,高鹏彪等14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因收入和住房等发生变化违反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购置、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责令承租人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保障办依据以上条款决定给予你终止实物配租合同,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腾退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2017年取消人员公示名单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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