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参照《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方案主要内容
《贺兰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七个章节共计三十三条。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为基础,分别从总则、监管资金收存、监管资金使用、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保函、避险机制和风险管理以及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明确,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重点资金监管比例和拨付节点等予以细分和明确。
(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本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受理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三)重点内容
1.监管资金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开发的监管系统实施监管。监管资金应当优先保证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和人员工资等,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监管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2.重点资金监管比例。自治区相关文件已经明确的信用等级为AA级前十的企业,重点资金比例为零;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非前十的企业,重点资金比例为10%;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重点资金比例为40%,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项目封顶后预售重点资金比例为50%。
3.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开发企业重点资金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在系统申请使用重点资金,并由主管部门按拨付节点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符合以下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1)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为8层及以上的(含8层)的,完成主体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20%。
(2)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
(3)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0%;
(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4.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须为列入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接受监管部门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商业银行。
5.保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允许开展银行保函代替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保函可由自治区范围内设立有营业机构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总部设立在自治区范围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正规保险机构)出具。并满足细则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贺兰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审议稿)。
附件:1.《贺兰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审议稿);
2.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