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建议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1 | 财政局 | 第四十五条财政局无审核权限 | 已采纳 | 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增加公告环节 | |
2 | 审计局 | 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或结算定案单)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3 |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 建议第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等有关规定”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第二条“本办法”修改为“本细则”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核实第四条“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作为办理要件进行审核”的合法性。理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作为办理要件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应当删除该规定。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第五条“一家或几家”删除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第六条删除。理由:与《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重复 | 未采纳 | 强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 |||
建议“第十二条”删除一个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核实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审核。”的合法性。理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作为办理要件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应当删除该规定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核实第三十七条“县不动产登记心在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将住建局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审核内容。”的合法性。理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作为办理要件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应当删除该规定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删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理由:一是第四十八条没有上位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二是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涉及诉讼制度设定,属于国家立法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三是设定第五十条没有必要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细则增加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
建议本办法严格执行制定和备案程序。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 | 已采纳 | 符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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