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贺兰县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次数 | 2次 | ||
征求意见单位 | 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司法局、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文明办、各乡镇、财政局、审批服务局、网信办、商务局、组织部 | ||||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1 | 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 1.建议将第七条内容增加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接受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不采纳 | 此项意见无上位法依据,街道办事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流程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 |
2 | 2、对第十一条疑议: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为异议表决,不符合《民法典》278条表决人数的相关规定。 | 不采纳 | 《民法典》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未对反对数做出规定。 | ||
共向20个单位征集反馈意见2条,均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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