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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营商办关于印发《贺兰县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企业“接待难”,切实规范部门访企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集中精力生产经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对全县经济稳增长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

第三条  每月6日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在“安静生产日”期间,除因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监察、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原因依法行使职权外,各职能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调研、参观、考察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性活动。

第四条 检查活动确需在“安静生产日”以内进行的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检查前相关单位须填写《贺兰县入企检查备案表》,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检查,并将《贺兰县入企检查备案表》留企业存档。未经备案不得检查,涉检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填《贺兰县入企检查备案表》交企业存档。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查封企业的财产和账户;向企业抽取物品、货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推进服务型执法,指导有需要的企业自主开展信用修复,减少信用公示对企业招投标、上市、争创荣誉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组织到企业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县级执法机关承担检查记录、佐证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可视为到该企业进行了联动检查。除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验收外,一律不得重复检查。

第七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对企业的个性检查、调研等进驻企业或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要按照“谁组织、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任性无序的检查考评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检查时,须提前告知企业,以便企业做好准备。

第九条 严禁各部门、单位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

第十条 企业对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督查室举报投诉。县政府督查室、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县政府督查室应当会同县司法局加强对“安静生产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

贺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8081989

贺兰县司法局   85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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