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贺兰县31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未重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严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贺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名单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