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6批次不合格检测报告,该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贺兰县园艺路海域汇海鲜批发商行销售的鲜美来 40/50 板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2500727。经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2.贺兰县园艺路崔氏水产批发部销售的虾皇 30/40 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2500725。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3.贺兰县园艺路肖攀攀海鲜批发部销售的40-50 大板虾 金牌(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2500726 。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4.贺兰县园艺路兴豆缘豆制品店销售的手擀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125001264。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5.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小马水产批发店销售的鲫鱼、鲤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N2506307、№: FN250630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