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县2026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71号)批准,贺兰县人民政府对金贵镇雄英村、潘昶村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土地用途
用途为贺兰县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三、批准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批准土地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潘昶村,东至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南至通山公路、西至耕地、北至预留地,土地总面积2.2383公顷(合33.57亩):宗地一,位于金贵镇雄英村,面积1.776公顷(合26.64亩);宗地二,位于金贵镇潘昶村,面积0.462公顷(合6.93亩)。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征收土地属于金贵镇雄英村、潘昶村村集体所有。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贵镇雄英村、潘昶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贺征地安〔2025〕11号)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贺兰县政务中心A座619室
联系电话:0951-8061446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