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所在的位置:长者版 > 政策解读

《贺兰县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贺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3〕541号》等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政策规定,对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批复及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场)对村级申报的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把关,并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备案汇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符合条件的国有农林场(以下统称村),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的、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或配合不利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文本中列入“搬迁撤并”类的、在生态红线内的短期无法自然消亡的行政村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绿化、亮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由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任务、奖补资金规模以及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额统筹确定。奖补资金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不得举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乡镇(场)应组织各村结合乡村规划、产业布局、群众具体需求,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初步确定项目三年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受益群众提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且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申报实施。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从项目库中选择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作为财政部门确定项目的依据。申报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2.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严把项目申报关,防止项目多头申报造成资金重叠使用,项目内容重合等现象。项目申报中涉及新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等内容的,需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用地属性,严守耕地红线,严防违规用地现象发生。对于专业性强的大型桥梁、主体墙体、长廊等项目,必须征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满足安全、环保等规范要求前提下进行申报。

3.县级审批。县财政局对乡镇(场)上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绩效评审,符合实施要求的,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下达项目批复,作为实施主体在发改部门立项的主要依据,批复一经下达,各乡镇(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批复内容。确需调整的,由乡镇(场)提出申请,在后续施工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况做出项目踏勘变更。在批复后由财政局及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工作由乡镇(场)负责,应结合项目实施内容,确定招标类型及形式,符合采购类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类的项目按照《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贺政规发〔2021〕4号)执行,各乡镇(场)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项目实施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无故不得擅自拖延工期。1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县财政局将视情调整使用项目资金。

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单位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等。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经报县财政局、发改局批准后可以变更:(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涉及施工无法进行的;(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项目实施中应发挥党员群众和村监会的监督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条  县财政局作为项目监管部门应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考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项目监理。由县财政局统一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期限为一年。

2.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先由乡镇(场)组织施工单位逐项完善项目手续和相关资料,开展自验。通过后,由乡镇(场)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统一组织财政、发改、设计、施工方、监理及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报请项目验收,确有困难的,由项目单位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同意后可进行适当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项目验收覆盖率应达到100%。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乡镇(场)组织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县财政局评审中心予以评审。结算评审结果出具后,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3.档案管理。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将村民议事记录、项目申报审批、项目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资金拨付凭证、项目验收、公开公示以及管护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装订成册,做好项目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工作,规范项目的管理,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是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重要内容,除遵循以上项目各项要求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要把村庄整体建设规划设计作为基础。要以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为依据,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

(二)要把打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示范作为核心。按照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的要求,通过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使之成为引领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样板。

(三)要把强化财政资金整合作为手段。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通过奖补资金的引导撬动,积极整合包括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生态绿化、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各类进村财政建设性资金,共同推进。

第十二条 乡镇(场)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乡镇(场)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乡镇(场)实施项目服务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统筹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管理、项目验收、项目投资决算、项目档案管理及资产移交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落实任务和奖补资金,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进度按照《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应当加快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执行,采取预拨和结算制度加快项目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结算等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五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场)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场)按照“一个项目一张绩效目标表”要求,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场)要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进度开展质量抽查、后期管理和资料完善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组织实施项目、配合良好、项目绩效评价好的乡镇(场),财政局将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对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差的单位,将调减下年度项目经费,促进各乡镇(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发〔2019〕23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