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2-100/2020-00252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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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25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20年贺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农业保险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各保险机构:
《2020年贺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贺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户和农业抗风险能力,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政策作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及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等有关单位与各乡镇(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保险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水稻600元/亩,制种水稻10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 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3)保费率:4%。
(4) 保费补贴:产粮大县的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 .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补贴比例为0,且投保人自缴20%时,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马铃薯、油料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仍按照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执行。产粮大县名单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有关文件予以确定。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2000元/亩,酿酒葡萄种植1500 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金额: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 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三)银川市特色产业保险(试点)。
1.牛奶价格保险(试点)。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牛奶平均收购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公斤合同价格为3.62元,约定平均奶产量6000千克,费率为2.57%,保险费为558元/头。
(3)补贴标准:市财政补贴70%,即390.6/头;投保人自缴30%,即167.4元/头。
2.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
(1)保险责任:农业机械损失、第三者责任、操作人员责任。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费按农机机型进行收费,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混合机和大型饲料混合机:500元;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和微耕机:500元;铡草机、卷帘机、粉粹机、脱粒机、插秧机:105元;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机型确定。
(3)保费补贴:银川市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
3.渔业“互助保险”(试点)。
保险面积及保费缴纳比例由银川市渔业合作组织统筹各方面资金确定。银川市渔业合作组织要建立绩效体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具体以银川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实施。
(四)贺兰县优势特色产业保险。
梅花鹿养殖保险。
(1)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
(2)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7000元,费率5%,保险费350元/头。
(3)保费补贴: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自缴50%。
四、保费预算
2020年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费预算4757万元。其中第一标段:常信乡、洪广镇;第二标段:金贵镇、立岗镇;第三标段:南梁台子管委会、京星农牧场;第四标段:习岗镇。(第一标段2365万元;第二标段1473万元;第三标段191万元;第四标段728万元 。
五、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和责任
(一)承保范围。
承保区域为贺兰县范围内,投保人必须是贺兰县行政辖区内各乡镇、村、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保人投保贺兰县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黄河行洪区种植的农作物不纳入全县农业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限。
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它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所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和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所有重大病害(奶牛、能繁母猪、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46类病害)、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等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六、保险管理
(一)准入条件。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要求,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财政补贴险种测算出标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以片区设置标段实行公开招标,中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二)规范操作。
1.各保险机构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险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2.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所有保险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相对免赔率不得超过20%(包括20%)。
3.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减免优惠。
4.各农业保险机构不得跨县(区)和片区(乡、镇)开展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5.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在发生理赔时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信息,在所属乡镇(场)的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6.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7.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险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
(三)灾害鉴定。
1.及时开展现场查勘。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时,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鼓励采用现代信息等新技术开展现场查勘,提高损失鉴定工作效率。
2.规范现场查勘程序。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现场查勘应实行“三到场”。在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均到保险事故现场后,方可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3.严格损失鉴定要求。严格按照农业技术规范开展损失测定,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应当查勘到村、定损到户,养殖业保险应当查勘到场(户)。损失鉴定原始记录应当由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畜牧兽医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养殖保险,现场查勘后,由承保公司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将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凭证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
4.及时履行赔付。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当在损失鉴定报告基础上与被保险人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及时赔付到户。
5.健全理赔纠纷调解机制。如被保险人对损失鉴定结果有异议,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险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纠纷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必要时,被保险人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再次鉴定费用由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承担。严禁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加强档案管理。损失测定原始记录和报告应保留在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理赔档案中,不得有缺失和遗漏。查勘定损过程应保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当能体现但不限于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拍摄日期、拍摄位置、受损标的等信息。
(四)监督管理。
1.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进行自评,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
2.各相关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参照《贺兰县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表》,每年1月份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组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资格进行调整。
3.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其要严肃查处保险机构、银行等为投保人提供融资贷款,强制要求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府网站、各类媒体等,强化社会监督,并对举报情况核实后予以奖励。
4.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及投保人。 相关部门一经查实,直接取消保险经营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黑名单,2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5.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虚报承保面积(数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理赔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接落实农业保险相关事宜。各乡镇(场)同时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召开乡镇(场)一级的农业保险推动会议,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县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乡镇(场)、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承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及时协调农业保险经营单位,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同时,要成立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在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出具灾害鉴定报告,如遇重大灾害,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林业相关产业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在灾害发生后,为受灾农户及时出具气象灾害证明。各乡镇(场)及保险公司的三农服务网点,在各村委会的配合下,及时召开村一级农业保险推动及宣传工作。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点服务优势,发挥现代保险专业经营优势,做好承保及理赔工作,保障农户切身利益。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农户中,宣传农业保险产品。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及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宣传、入户宣讲、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方式讲解农业保险的业务流程、保险责任、理赔事宜等相关信息。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建立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注:本实施方案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