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野生蝎子这一宝贵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银川市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和白芨沟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银公发[202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坚决遏制捕捉蝎子行为的通知》(银林函[202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对野生蝎子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二、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四、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违法行为。
五、对继续进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县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场),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951-806144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