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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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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8〕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贺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贺兰县德胜片区以及贺兰县县城片区(银新路以北、北辰路以南、原京藏高速以东、汉延渠以西)、奥莱小镇片区(北绕城高速以北、北辰路以南、唐徕渠以西、桃李春风小区西围墙以东)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详见附件区域划分图)该区域内指定燃放点除外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特殊时段(婚丧嫁娶活动除外)

(二)贺兰县德胜片区、贺兰县县城片区、奥莱小镇片区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5.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6.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7.车站、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8.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9.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10.楼房的楼梯、楼道;

11.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2.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其他事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居民严格遵守燃放管控规定,如有燃放需求应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或指定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监督举报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

县公安局:0951—8065110

县消防救援大队:0951—8089119                    

县应急管理局:0951—8081045

县交通运输局:0951—8089101

县市场监管局:0951—8066315

县综合执法局:0951—8080242    

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0951—8065445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特此通告。

附件:1.贺兰县烟花爆竹禁燃放区域

      2.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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