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党群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委办公室>县委办文件

关于印发《贺兰县村干部补贴“四位一体”保障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17-04922 文 号 贺党办发〔2017〕94号 发布日期 2017-06-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县委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级干部工作积极性,让村干部政治上有待遇、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奔头,干有所得、老有所养、忧有所解,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村干部补贴“四位一体”保障和激励办法,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在基层的号召力和战斗力。现将《贺兰县村干部补贴“四位一体”保障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贺兰县村干部补贴“四位一体”保障和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村干部基本补贴、意外保险、生活保障、离任补贴“四位一体”的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和保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5〕33号)和《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贺党发〔2015〕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干部,是指在核定的职数内,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 坚持鼓励干事和促进发展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和稳步提升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有所区别原则。 

  第二章 基本补贴 

  第四条 村“两委”干部的工资按照村级人口规模,由基础补贴、职务补贴、星级补贴组成。 

  第五条 基础补贴标准:户数在500户以下的村,村“两委”正职的基础补贴为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户数在500—1000户的村,村“两委”正职的基础补贴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村,村“两委”正职的基础补贴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他村干部的基础补贴均为其所在村的正职基础补贴的80%,通过“一卡通”按季度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职务补贴标准:村“两委”主要干部的职务补贴每月200元,其他干部职务补贴每月100元。根据各乡镇场每季度上报核定的名单,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按季度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星级补贴标准:5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100%核算,4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90%核算,3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70%核算,2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60%核算,1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50%核算,0星级党组织按照基础补贴的30%核算。根据各村年终评星定级考核结果发放,通过“一卡通”按年度发放到个人。 

  第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建立村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解决村干部想干事难干事担风险的后顾之忧,稳定村干部队伍,增强村干部归属感,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年终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参保期限一年。 

  第九条 对当年度获得县委表彰奖励的村干部,为其购买6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3年支付。对当年度获得市委表彰奖励的村干部,为其购买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5年支付。对当年度获得自治区党委及中共中央表彰奖励的村干部,为其购买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10年支付。 

  第十条 对当年度获得县委表彰奖励的村后备干部,为其购买6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3年支付。对当年度获得市委表彰奖励的村后备干部,为其购买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5年支付。对当年度获得自治区党委及中共中央表彰奖励的村后备干部,为其购买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分10年支付。 

  第十一条 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以最高保险补贴为准,不予叠加。 

  第四章 生产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村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实施“村干部学历教育工程”,鼓励村“两委”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参加继续学历教育,在取得国民学习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证书前提下,所产生的交通费每人按学年补贴标准为500元,对专科学历的学员补贴75%学费,对本科学历的补贴80%学费。 

  第十三条 建立村干部定期体检制度。关心爱护村干部身心健康,保障村干部想干事、能干事的劲头,对年度考核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党组织,对其村“两委”干部实施体检,三星级体检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四星级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制度。对一些家中出现突发性灾祸或患重大疾病的村“两委”干部,家庭特别贫困、工作勤恳努力、获得县委及以上党委表彰奖励的村干部,凭借相关依据,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可达2000元,具体参照《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贺组发〔2015〕20号)。 

  第五章 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 完善村干部考核选拔机制。贯彻执行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机制,继续从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优秀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干部,进一步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章 离任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制度。对本人或所在村受到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且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的村书记或主任,按程序申请区级离任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补贴。村干部任职期间,本人或所在村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正常离任后,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发放补贴。村干部任职期间,本人或所在村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在正常离任后,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任职期间,对获得市委及以上党委表彰奖励且连续任职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按程序申请市级离任优秀村党支部书记补贴,在正常离任后,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对累计任职满20年且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按所任职务进行补助。对累计担任村书记、主任满20年,正常离任的,实行固定生活补贴,每年补贴1000元;对累计担任其他村干部(含期间任村书记、主任的)时间满20年的,给予每年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 受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离任村干部任职时间的认定:以职务任免的文件、调查结果为依据,以年为单位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享受离任补贴、任职年限相对较长的离任村“两委”干部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离任补贴。 

  第二十二条 除享受区、市规定定额补贴外,村干部离任补贴(补偿)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各乡镇场负责审核申报离任村干部资格、确认补贴标准、编制补贴花名册,县委组织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按年度发放到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职村干部、村后备干部及离任村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激励补贴: 

  (一)不支持乡镇、村工作的; 

  (二)任职期间所在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擅自离任的; 

  (四)被免职撤职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并已经查明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参与、传播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 

  (七)领取人死亡的; 

  (八)违反信访条例组织或参与上访,无故干扰村级事务,影响村“两委”班子正常工作和农村发展的; 

  (九)党员民主测评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场要健全村干部档案,涉及村干部调整、任免、奖惩等情况,乡镇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办理村干部补贴的认定依据。如逾期不备案、弄虚作假的,将追究乡镇场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均由县财政保障,当年度获得的补贴要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待遇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纪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公检法部门共同参与,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场要切实加强村级资金监管,确保村干部补贴及时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否则将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县级有关文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具体事项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