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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兰县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0-00088 文 号 贺党办〔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11-11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河湖长巡查工作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贺兰县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河湖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湖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河湖长,是指县级、乡镇(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据称的巡查,是指河湖长通过对责任河湖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县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湖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河湖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性工作,积极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查,发现河湖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湖长履职,及时公开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湖治理项目等信息,并由河长办统一通报给河湖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河湖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县河长办牵头制定河湖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湖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河湖长两年内轮训一次,新任河长及时接受岗前培训。

第七条  各级河湖长要充分利用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突出河湖排污口、保洁、水质情况、违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县级、乡镇级、村级河湖长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河湖长应加大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力度。巡查河湖里程≥1公里、巡查时间≥10分钟为有效巡河,县级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每半月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县、乡、村三级河长要合理安排巡查时间,原则上县级河湖长每月第一周周六下午集中巡河,乡镇级河湖长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下午集中巡河,村级河湖长每周周六下午集中巡河。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要加密巡查频次。因故不能巡查的可以推迟至周日或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巡查。县河长办于次月对巡河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

各乡镇(场)要组织河湖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湖每天开展巡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巡查发现问题。

第九条 河湖长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湖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湖长公示牌。并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湖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及防洪安全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条  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条  河长巡查电子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湖长、当地河长办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条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乡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工作微信(QQ)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县河长办。

村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工作微信联络群或电话等方式立即报告乡镇级河湖长,由乡镇级河湖长(乡镇级河长办)协调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河湖长(乡镇级河长办)可提请上级河湖长或县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河湖长。

乡镇级河长办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河湖长及县、乡、村级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对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湖长及县、乡、村级河长办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要将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河湖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进行,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及巡查记录情况。

 第十条  县河长办要定期对河湖长巡查情况进行通报、抽查。河湖长及河长办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河湖长巡查履职不认真、不到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失职渎职的,移交县纪委监委。

第十七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主要污染沟道水质严重反弹、被区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二)发现问题不处理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记录弄虚作假,无故由其他人员代为巡查的。

第十条  县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县、乡、村级河湖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湖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湖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十九条  制度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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