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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试行)》、《“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内谈话实施细则(试行)》、《“一把手” 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1-00170 文 号 贺党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一把手”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试行)》、《“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内谈话实施细则(试行)》、《“一把手”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以有效监督管住“关键少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银川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任务

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贺兰县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行使权力,带头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加快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七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首先是上级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党组织“一把手”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出机关负责,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常态化开展好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季度汇报清单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委要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委常委会成员要对照各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以身作则,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一把手”监督,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等方式监督好“一把手”和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一不可,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各负其责,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围绕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带头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初心担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带头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维护制度权威、强化制度执行;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第十二条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重大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斗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抓好落实;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带头管好阵地、把好导向;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整治“三化”问题。

第十三条  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否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树牢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是否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守好“三条生命线”,落实“一高三化”目标,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中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对照《贺兰县委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贺党发〔2020〕25号)、《贺兰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贺党发〔2020〕28号)文件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是否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标本兼治,注重做好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十五条  围绕坚持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否严守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坚持底线思维,勇于担当责任,敢于善于斗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八条禁令”精神,树牢正确政绩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求指示或者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二)对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除年度定期报告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尚未批复就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一把手”落实党内谈话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应当经常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和下级“一把手”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坚持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全覆盖,健全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机制;

(二)严格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21〕11号)要求,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按规定和组织要求及时予以诫勉,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进行警诫谈话;

(三)“一把手”要建立约谈工作台账,对班子成员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相关领导应当经常同下级“一把手”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述责述廉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级党委、纪检机关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二)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

(三)“一把手”述责述廉报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规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以口头指示、现场办公、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一把手”在决策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支持鼓励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每位班子成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当末位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组织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查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纪要,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测评。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发挥民主生活会监督作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把手”每年应当参加一定数量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派员列席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严格审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存在问题的严肃指出并按规定进行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对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或检讨,对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报告,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监督。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严重“四风”问题,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及管理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受到上级党组织问责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一把手”应当带头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汲取教训,抓好整改落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并向下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

对于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一把手”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整改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规定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严格执行的严肃批评指正。党员应当积极行使监督权力,勇于触及矛盾,敢于指出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负责任地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巡察监督。将“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作风、纪律和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深入了解核实。巡察报告中应当单列“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综合评估研判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履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上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进行谈话,将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谈深谈透,压实整改责任。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必须亲自安排部署并推动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对抓整改不力的“一把手”进行约谈,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规范“一把手”选人用人提名权,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领导责任。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重点记录“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是否存在提前定调、私下授意等违规情况,对不如实记录的严肃追究责任。下级党组织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拟表彰的人选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廉政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意见“双签字”制度,对“带病提拔”“带病评优”“带病表彰”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

党委(党组)要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同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查、相关业务部门考核发现的问题相结合,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每年可选定部分“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重点考核,对问题反映较多的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贺兰县委办公室贯彻<银川市政治生态分析研判评价暂行办法>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贺党办2021〕48号)要求,每年开展本单位年度政治生态分析研判自查自评,并全面形成分析研判报告,同时要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委(党组)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反映。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并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查找分析原因。

第二十五条  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坚持每年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落实“八个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分层分级对领导干部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教育。要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落实“三会两书两报告”制度,针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推动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

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提醒,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工作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及线索处置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同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直接报上级纪委。

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纪委书记发现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发现重要问题要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重点加强对驻在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驻在单位“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权力运行、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县纪委监委、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对新提任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廉政谈话,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第二十六条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各级党委(党组)要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明确“一把手”权力清单,严格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建设制度,健全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任中和离任审计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落实到重大决策全过程,完善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防止家庭成员被“围猎”。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往必须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主动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把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管好“绝大多数”。统筹党内各项监督,支持和监督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职能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既要严格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干事创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坚守职责定位,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坚持运用“双查双述双报告”制度,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督促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支持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升监督能力,上级“一把手”要全面掌握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履职情况,善于从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听取汇报、谈心谈话等工作中精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善于运用“同志式、提醒式、帮助式”谈话,做好思想疏导,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精准度、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条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督质效。

第三十一条  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处理好互相监督和支持工作的关系,对下级“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平时多交流、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党内问责工作,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受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保护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贺兰县纪委监委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

开展党内谈话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开展党内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和银川市《“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开展党内谈话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要把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党内谈话的重点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党内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运用谈心谈话、任职谈话、履责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回访谈话等方式开展监督谈话,落实党内谈话各项制度,达到沟通思想、了解情况、提醒警示、勉励尽责的目的。

第四条  谈话一般由党委(党组)“一把手”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者相关领导进行。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有需要提请党委(党组)“一把手”与有关领导干部谈话的,应当报请党委(党组)“一把手”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谈话应本着从严要求与关心关爱并重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教育引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帮助和监督;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二章  谈心谈话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与下级“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听取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相关党组织“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其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团结协作的;

(二)职务职级发生变动或者退休的;

(三)生活遇到困难、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谈心谈话应当敞开心扉,以诚相见,见人见事见思想。要带着问题谈,相互交换看法,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有误解、有分歧的问题要敞开谈,做到推心置腹、沟通思想、促进工作。

第三章  任职谈话

第九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般在到任前进行。

第十条  任职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一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决定任职的主要考虑;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四)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新任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注意的事项;

(五)听取谈话对象本人的想法和意见,向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等。任职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和优点,也要实事求是指出考察中反映的缺点和问题。

第十二条 开展任职谈话具体事宜,由党委(党组)负责组织人事的班子成员或者相关领导协调。

第四章  履责谈话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应当定期就下级“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定期对分管部门和党组织负责人就以上内容开展履职谈话。

第十四条  履责谈话每年至少开展1次,一般在年中或者年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履责谈话: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不力,年度述责述廉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

(三)所负责的地区、部门政治生态状况较差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履责谈话的情形。

第十五条  履责谈话由党委(党组)“一把手”开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分管领导与下级“一把手”开展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六条  履责谈话应当听取谈话对象履责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及工作努力方向。谈话对象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对履责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落实乡镇(场)、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组织工作负责同志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廉政谈话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一把手”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在谈话对象到任后2个月内进行,也可半年内开展集体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开展教育提醒,促进勤政廉政。

第十九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要求;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自治区党委“八条禁令”,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

(四)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负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要求;

(五)要求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六章  提醒谈话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对于下级“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二)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三)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纪律散漫;

(四)信访反映的比较笼统、不具备可查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提醒谈话由党委(党组)“一把手”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工作中发现下级“一把手”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提出提醒谈话人员名单,建议党委(党组)“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四条  完善纪(工)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纪(工)委书记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按规定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

第七章  警诫谈话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和组织处理的下级“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也可委托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对下级“一把手”开展警诫谈话。

第二十六条  警诫谈话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受处分、处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和汲取教训的认识;

(二)对受处分、处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要求;

(三)做好受处分、处理人员的思想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错误,正确对待处分;

(四)受处分、处理人员就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进行表态。

第二十七条  警诫谈话应当充分了解受处分、处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

第八章  回访谈话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下级“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影响期内进行回访谈话,也可委托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对下级“一把手”开展回访谈话。影响期内未能回访谈话的,可在影响期满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再进行回访谈话。

(一)受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在处分影响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回访谈话的。

第三十条  回访谈话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被回访人员思想、工作生活以及整改情况;

(二)帮助被回访人员树立改正错误、重塑形象的信心和决心;

(三)鼓励被回访人员调整心态、振作精神、担当尽责,积极干事创业;

(四)问责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回访谈话应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回访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在恢复党员权利、提拔任用、薪资调整、年终考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应当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要求,主动担当尽责,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委托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受委托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处置意见及时向党委(党组)“一把手”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应当协助实施。

第三十五条  谈话前应当充分了解被谈话人健康和思想状况,并区别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认真制定谈话方案。在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六条  开展履责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要向被谈话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对象对谈话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第三十七条  被谈话对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要书面向谈话人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谈话期间要如实陈述事实,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开展党内谈话,详实填写附件1中谈话事由及谈话内容,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党委(党组)要建立约谈工作台账(附件2),其中,县委约谈工作台账由县委办负责建立完善,确保谈话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一把手”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对工作滞后、敷衍了事、落实不力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贺兰县纪委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内谈话记录

      2.“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内谈话台账


“一把手”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一把手”述责述廉实施办法(试行)》、银川市委《“一把手”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述责述廉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分层分级组织实施,促进履行“一岗双责”,真正做到明责、担责、述责、问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条  述责述廉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重点是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其他班子成员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

第四条  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报告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中央、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情况;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阵地、把好导向情况;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贯彻区、市、县党委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情况;坚持“四个服从”组织原则,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等。

(二)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重点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情况;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情况;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情况;组织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做到坚决整改、彻底整改情况等。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报告坚持“严”的主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深化标本兼治情况;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之以恒纠治“四风”,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情况。

(四)执行廉洁纪律,重点报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金安排上规范行使权力,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制度情况;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情况;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巡视巡察反馈等情况。

第五条  述责述廉工作可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形式进行,每年组织一次。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书面形式。每年底各党委(党组)“一把手”,按要求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

(二)会议形式。全县各党委(党组)“一把手”应当每年在所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在上级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上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各党委(党组)每年到下一级党组织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应当听取“一把手”述责述廉汇报,其他班子成员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汇报材料。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应当专题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组织“一把手”述责述廉汇报。

第六条  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述责述廉对象。上级党委(党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日常监督、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情况,研究确定述责述廉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开展调查测评。述责述廉对象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后,由县纪委牵头,与县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和巡察机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深入述责述廉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述责述廉对象落实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人员开展民主测评,按50%的权重计算分值。调查测评情况形成综合材料,向县委常委会委员通报

(三)召开会议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会议由各党委(党组)书记主持,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列席。述责述廉对象向党委(党组)扩大会议述责述廉,组织开展民主测评,按50%的权重计算分值。

(四)督促整改落实。述责述廉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级党委(党组)以书面形式向述责述廉对象反馈测评结果、评议意见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述责述廉对象在收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委(党组)报送整改方案,并适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构对述责述廉对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抓好落实。

第七条  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结果、点评评议意见、书面反馈意见等材料,属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载入“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个人廉政档案,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属科级以下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党委(党组)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依据之一,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  述责述廉对象民主测评综合得分明显较低或者参评人员三分之一认为不满意的,由党委(党组)派出工作组对相关情况进行甄别核实,确因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得分较低的,由上级党委(党组)“一把手”,也可委托分管领导或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问题突出的,由党委(党组)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涉及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向所在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对因担当作为、受到误解或不公正评价导致民主测评得分较低的,予以澄清正名。

第九条  述责述廉对象对反馈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贺兰县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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