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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150T/2022-00044 文 号 贺党办〔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04-22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工程建设 政府采购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

《贺兰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已经第12次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着力营造公平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插手干预,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或通过家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违反以下所列严禁行为之一的,属于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情形: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本人或通过家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采取打招呼、写条子、指定或授意、暗示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资金安排使用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名义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三)以保护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利益为借口,要求有关部门将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搞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竞拍、竞价,或搞明招暗定,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批准,或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违规建设;

(五)违反规定将必须在自治区和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六)违反规定指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程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开发商等;

(七)违反规定变更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项目;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合同价款设置支付障碍,或利用支付工程款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

(十)违反规定调整和变更城乡建设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等;

(十一)其他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情形。

第四条  建设(采购)单位党委(党组)对登记报告办法执行负主体责任。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情形,建设(采购)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全面、如实、准确记录(登记表见附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建设(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插手干预情形发生后3天内,向所在乡镇(场)、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并做好资料交接。情况特殊时,可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

第六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发现建设(采购)单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情况的,应当在发现插手干预情形后3天内,向县纪委监委以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特殊、案情重大时,可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

第七条  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及时受理,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处置。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对监督范围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情形,应及时报上级纪委监委。

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九条  建设(采购)单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条  领导干部对建设(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权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处置。

第十一条  建设(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市场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建设(采购)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有三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主要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每半年汇总分析研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情况,报告县委并报送县纪委监委,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每年研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情况,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并适时向相关乡镇(场)、部门(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活动、干预具体项目的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兰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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