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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兰县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150T/2022-00088 文 号 贺党办〔2022〕70号 发布日期 2022-06-16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执法改革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1次会议和贺兰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59号)及《银川市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银党办〔2022〕44号)文件精神,现深化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整合优化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体系,加快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以“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执法职责

1.将法律法规赋予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行使的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转的原则,组建贺兰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县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

2.县应急管理局在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出台后,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事项,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厘清综合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内设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原则上,对危化企业、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仍由应急管理局承担,对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中明确的工贸企业实行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主的联合行政检查。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

3.职责划转部门按照“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职责不减”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移送案件的,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工作对接,确保有案必移、移案必查。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

(二)健全监管执法体系

4.按照自治区关于“一个层级一支队伍执法”要求,整合执法职责和队伍,健全县、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行“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厘清执法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强化属地监管,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的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行政执法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按程序调用园区、乡镇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作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机构,人、财、物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减少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和岗位,执法业务保持相对独立。贺兰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更名为“贺兰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编委会研究决定。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6.县内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执法。贺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对属地应急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7.各乡镇场和富兴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改革要求,由综合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合理划分应急管理执法职责,乡镇(街道)要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乡镇(街道)权力清单><贺兰县乡镇赋权清单><贺兰县街道赋权清单><贺兰县县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的通知》(贺政发〔2021〕17号)及《兴庆区灵武市等五个县(市)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12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职责。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途径方法,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检查与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构建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应急管理执法网络。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应急管理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8.按照“以事定人、以人定编”的原则,整合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强化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严格准入门槛,严禁挪用、挤占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

配合单位: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

9.对现有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对新招录人员,要在试用期满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坚持凡进必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国家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贺兰县2022年行政执法培训方案》,按照方案执行培训计划。到2022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0.加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建立完善执法人员交流培养和考核奖惩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追究执法失职渎职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动真碰硬、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四)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工作部署要突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这个关键。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推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针对突出问题隐患,深入分析深层次矛盾,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制度,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五)规范执法行为

12.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的应急管理执法事项,参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指导文件制定,杜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做好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等要素公示工作;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人员、内容和责任,适时修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确保合法行政。严格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完善执法方式

13.县应急管理局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统筹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检查企业,落实执法计划备案制度,形成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工作模式。对重点检查企业要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年度内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目标,合理确定执法频次和抽查比例。建立监管对象分类分级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安全标准化一、二级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一般企业实行计划检查和明察暗访;对基础条件差、问题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企业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高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精准执法。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应用,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加强统计分析,提高执法效能,积极推行移动执法。加快各单位之间执法信息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实施惩戒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提高震慑力。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

(七)健全执法制度

1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评价体系,做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至少开展1次,促进执法基础工作更加规范。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5.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以罚代刑现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应急管理局、

(八)强化执法保障

17.落实《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明确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罚没收入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凡是持有有效安全生产执法证件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法〔2012〕55号)文件所列条件的,全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补贴。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全面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准军事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和相关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配备执法装备、执勤用车和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建设功能完备的案件调查询问室,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以及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推进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严格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统筹部署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编办及县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积极推进改革。注重统筹兼顾,处理好安全和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严禁将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纳入行政执法队伍,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且现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甄别确认,锁定人员和编制,不断加强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等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突击调整交流干部。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必须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人员、职责接替要平稳有序、尽快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改革过渡期间,相关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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