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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兰县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150T/2022-00103 文 号 贺党办〔2022〕78号 发布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监督一点通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

现将《贺兰县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区、市纪委监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业务办理,确保平台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以信息化推动监督下沉落地,为群众提供监督便捷渠道,补齐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短板,增强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效能。

第三条  平台业务运转遵循“清单化公开、精细化服务、网格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平台由贺兰县纪委监委负责牵头推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县纪委监委负责统筹本县域内平台建设应用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在区、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领导下,协调县各职能部门(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建立业务协同机制;

(二)督促各职能部门(单位)梳理细化小微权力监督事项清单;

(三)监督指导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处理群众投诉;

(四)协调处理特殊事项;

(五)定期公开统计数据;

(六)通报典型案例;

(七)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八)做好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九)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乡镇(场、街道)纪(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转办、监督群众反映的属于平台业务范围内和本委(组)监督范围内的各类问题,向县域内其他业务平台(如12345平台)转交不属于平台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投诉,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不属于本委(组)监督部门(单位)受理的平台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投诉等,每半年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注重整合村(社区)纪检工作人员等监督力量,将问题化解在属地最小网格内。

第六条  县各职能部门(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上报、答复群众反映的属于平台业务范围内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内的各类问题,对本单位负责的监督事项清单进行拓展、细化,定期对监督事项清单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  各行政村(社区)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指导下,负责上报、答复群众反映的属于平台业务范围内和本村辖区内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平台处理投诉的基本流程为:投诉、受理、转办、办理、拟制答复意见、审核答复意见、答复、评价、办结,平台实行闭环管理。

第九条  平台业务受理范围包括监督事项清单相关问题的投诉、对公开公示信息的问题投诉以及其他有关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投诉。

第十条  平台依据监督事项清单和公开公示信息的责任主体,将群众投诉自动发送至相对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转办或上报操作。对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可直接答复群众,说明情况,予以了结。

第十一条  投诉转办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投诉问题属监督事项清单或公开公示信息相关内容,直接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

(二)投诉问题属检举控告类,按自收信访件办理;

(三)投诉问题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范围的,可直接推送至12345平台办理或直接答复群众,建议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并做好投诉跟踪,对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群众投诉属合法诉求的跟进监督。

(四)对不属于本辖区、本单位受理的平台业务范围内的投诉,可提交至县纪委监委重新转办。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接收到平台转来的投诉,要落实首诉负责制,对于咨询类问题,应自接到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咨询类问题,应自接到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党纪法规等制度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办单位完成办理后,要拟制答复意见,依次提交各纪检监察机构和各承办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回复投诉群众。如在办理时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县纪委监委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办理时限,无特殊情况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对于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在上述期限内先行答复说明情况,根据办理进展,及时线下回复群众。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拟答复群众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办理时限、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回复内容等。审核通过的,负责人员可通过平台向群众推送提示消息,提醒群众查阅办理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反馈至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群众可通过投诉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查询投诉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回复内容等,并对办理情况、办理态度、回复内容、办理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分“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5个等次。

第十五条  对群众评价为“不太满意”“不满意”等次的投诉,纪检监察机构要视情况发起二次办理,县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督办或者提级办理。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纪检监察机构要向群众做好说明。

第四章  小微权力事项确定和公开

第十六条  小微权力事项是指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微权力运行情况,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等领域内的权力运行事项。纳入平台监督范围的小微权力事项应覆盖小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对照县纪委监委列出的“村(居)党务工作、村(居)务工作、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小微项目、惠农惠民资金补贴、其他重要工作”6大类清单,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小微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找准政策依据。县纪委监委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平台监督事项范围适时进行拓展。

第十八条  对涉及纳入平台监督范围的小微权力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在平台上公开公示详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开公示信息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党务:主要包括村(居)党组织选举情况、发展新党员情况、党员奖惩情况、“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等方面内容;

(二)村务:主要包括村(居)委会选举情况、各类惠民资金(资格)评选情况、政务处分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村级“三资”:主要包括村(居)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情况等方面内容;

(四)惠农惠民资金:主要包括区、市、县各级惠农惠民资金发放情况等方面内容;

(五)小微项目:主要包括由村(居)级惠民项目和在本地实施的项目情况方面内容;

(六)其他可公开公示的、群众关注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办理工作机制。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责任领导、一个承办人、一个反馈清单、一个工作台账。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员负责平台投诉事项办理回复、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对办理事项限时督办、及时报审,通过平台及时回复群众。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纪检监察机构对投诉事项限时进行转办、督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动承办单位提高执行力、落实力。对投诉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平台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加强数据综合运用,对工作机制不顺畅、投诉办理缓慢的承办单位加强调度,对问题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并适时发布消息、通报典型案例。对平台建设运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确保平台规范运行、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各承办单位平台建设推广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每季度依据投诉办理情况、公开公示情况、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内容对各承办单位进行赋分评价,对平台建设运行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办理投诉事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通过提醒谈话、通报曝光、严肃问责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贺兰县纪委监委负责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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