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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兰县政协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贺兰县委员会协商成果办理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150T/2023-00064 文 号 贺党办〔2023〕71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协商成果;反馈管理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政协贺兰县委员会协商成果办理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1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兰县政协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协贺兰县委员会协商成果办理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成果转化落实,提高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关于印发<政协银川市委员会协商成果办理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党办〔2023〕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阵地、重要平台、重要渠道“三个重要”作用,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切实把协商成果转化为职能部门(单位)推动工作的具体举措,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部署安排落实到位,为加快建设“五个示范县”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协商成果办理和反馈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形成协商成果,务实有效提出建议;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县政协协商成果的范围主要包括: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发言和协商讨论提出的重要建议;县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重要建议;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议政活动的重要建议;调研视察、民主监督中形成的协商报告、社情民意等。

第四条  政协协商成果应通过如下方式予以办理:

1.整理。各类协商活动结束后,县政协承办委室要及时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协商成果专报,按程序报审。

2.报送。县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以及调研视察、民主监督、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协商成果,以县政协文件报县委、县政府;社情民意信息以县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专报》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

3.批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县政协协商成果文件以及《社情民意专报》后,及时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阅。

4.交办。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协商成果文件以及《社情民意专报》,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时书面转交有关部门(单位)承办,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

5.办复。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对政协所提建议进行认真落实,并从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对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答复的,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向县政协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年度。

6.报送。协商成果办理结束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单位)办复意见,及时向批示领导转达。县政协办公室收到办复意见,及时向政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牵头专委会(或建议提交单位)转达。

7.督办。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协商成果办理情况及时列入督办事项,加强督办,确保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反馈。

8.反馈。每年政协全会时,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协全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情况时,将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会议等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情况一并通报反馈。

第五条  对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县政协办公室可通过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条  将政协协商成果办理情况纳入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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