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所属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林业 | 一 | |||||
1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 价费字【1992】196号 财预【2000】127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收取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 | ||
农业 | 二 | |||||
2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 宁财综发【2004】52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自2015年1月1日起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取消 | |||
1、调运检疫费 | 同上 | 粮谷类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作物按货值的0.6%收取 | ||||
2、产地检疫费 | 同上 | 粮谷类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作物按货值的0.45%收取 | ||||
3、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 | 同上 | 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 ||||
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宁价费发【2011】54号 宁财综发【2004】52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生猪检疫4元/头;家禽检疫0.1元/只 | 自2015年1月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 | ||
水利 | 三 | |||||
4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宁价商发【2013】71号 财综【2003】89号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卫生和计生 | 四 | |||||
5 | 卫生监测费 | 宁价费发【2000】288号 财综【2008】47号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 |||
6 | 预防性体检费 | 宁价费发【2005】169号 宁价费发【2000】288号 财综【2008】47号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关于自治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 对从业人员按现行标准的60%征收 | ||
环保 | 五 | |||||
7 | 环境监测服务费(含放射环境监测) | 宁价费发【2004】54号 宁财【综】发【2011】1138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依据《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 只针对委托实施的监测业务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 | ||
8 | 排污收费 | 财综【2003】38号 宁价商发【2014】12号 | 依据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培训教材《排污收费制度》标准 | |||
(1)污水排污 | 同上 | 同上 | ||||
(2)废气排污 | 同上 | 同上 | ||||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 同上 | 同上 | ||||
(4)噪声超标排污 | 同上 | 同上 | ||||
9 |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 财预【2002】584号 宁环发【2004】76号 | 依据《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 一直未收 | ||
工商 | 六 | |||||
10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14号 宁价费发【1994】92号 计价费【1999】1707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自2015年1月1日暂停征收 | ||
1、开业注册登记 | 同上 | 同上 | ||||
2、变更登记 | 同上 | 同上 | ||||
3、年度检验 | 同上 | 同上 | ||||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 同上 | 同上 | ||||
11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14号 宁价费发【1994】92号 | 自2015年1月1日暂停征收 | |||
1、开业登记 | 同上 | 20元/户 | ||||
2、变更登记 | 同上 | 10元/户/次 | ||||
3、补(换)发营业执照 | 同上 | 补(换)10元/次、临时性10元/户 | ||||
质检 | 七 | |||||
12 | 计量检定费 |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宁价费发【2012】75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 乡镇卫生院及村个体医疗诊所医疗器具检定收费、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免征 | ||
1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宁价费发【2011】34号 财综【2011】104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第一年400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300元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 | ||
法院 | 八 | |||||
14 | 诉讼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法(司)发【1989】14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 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标准收取 | 简易程序减半 | ||
国土 | 九 | |||||
15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令第150号 | 依照国务院令第150号标准 | |||
16 | 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 宁价费发【1992】219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依照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征收 | 自2015年1月1日暂停征收 | ||
17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 | 按《土地管理法》征收 | 自2015年1月1日对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
18 | 土地登记费(土地证工本费) |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财综【2011】104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依照《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标准、工本费20元/证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 | ||
19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宁财(综)发【2012】13号 | 自2015年1月1日对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
(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 同上 | |||||
水浇地 | 10-15元/平方米 | |||||
旱耕地 | 4-6元/平方米 | |||||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它耕地的 | 同上 | |||||
水浇地 | 5-10元/平方米 | |||||
旱耕地 | 2-4元/平方米 | |||||
财政 | 十 | |||||
20 | 财政收费票据工本费 | 宁价(费)发【1999】185号 宁价费发【2007】182号 | 执行自治区票据收费标准 |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免征 | ||
建设 | 十一 | |||||
21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宁价费发【2008】24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宁财(综)发【2015】22号 |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 自2015年1月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 (对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
22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国发 【2000】 36号 宁价费发【2002】170号 贺政函【2013】4号 | 居民生活用水0.6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m3,特种行业用水1.5元/m3,工业污水暂按每吨1.86元征收 | |||
2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宁建城字【1994】7号 宁价费发【2011】32号 | 依据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及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 |||
24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宁价(费)发【1997】190号 | ||||
一类绿地(公园广场、县城内重要街道及主干道两侧) | 同上 | 2800元∕平方米 | ||||
二类绿地(县城内巷道) | 同上 | 2000元∕平方米 | ||||
三类绿地(苗圃地) | 同上 | 1600元∕平方米 | ||||
交通 | 十二 | |||||
25 |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 | 宁价费发【2014】19号 | 依据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征收 | |||
人防办 | 十三 | |||||
2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宁价费发【2001】65号 贺政发【2003】156号 | 自2015年1月1日对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
(1)非营业性项目、公用建筑及普通住宅 | 同上 | 12元∕平方米 | ||||
(2)商用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 | 同上 | 24元∕平方米 | ||||
(3)十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 | 同上 | 28元∕平方米 | ||||
(4)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幼儿园教学楼、养老院、医院及残疾人生活服务设施 | 同上 | 8元∕平方米 | ||||
司法 | 十四 | |||||
27 | 公证服务费 | 宁价费发【2013】56号 | 依照区物价局、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收 | 暂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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