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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12-02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审批

01010001

华侨来银定居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条  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市级侨务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建立年度审批及落户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并同时上报上级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华侨来银定居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来银定居华侨管理监管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给付

01050001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救济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 410 号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指导其发展生产,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和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应当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子女上学、就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生活仍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济。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优先接收。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调查核实材料;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给与扶持,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办理行政给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确认

01070001

归侨华侨侨眷身份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改)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 410 号修改)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改)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侨眷身份认定所需材料予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送达身份确认书及相关证件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侨眷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工作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裁决

01090001

对审计机关做出的

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审计机关,并要求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争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裁决决定,予以执行。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其他权力

01100001

行政复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改)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想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材料或补正材料。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及其他注意事项;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复议有关文书。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执行。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

3、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行政复议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送备案的;

5、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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