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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7170号)要求,为促进权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自治区编办组织力量对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职权进行了规范,编制了《指导目录》,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后印发实施。经贺兰县编办梳理审核、部门确认,形成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第一批)

 

一、行政给付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救济

01230

01000

外侨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指导其发展生产,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和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应当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子女上学、就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生活仍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优先接收。

县级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


二、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07230

01000

外侨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订)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县级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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