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且违法行为轻微的(涉及人数少、金额小),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四条 |
2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四条 |
3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四条 |
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五条 |
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五条 |
6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五条 |
7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六条 |
8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 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六条 |
9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六条 |
1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六条 |
1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七条 |
12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 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七条 |
13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 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七条 |
14 | 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第二十六条 |
15 | 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第二十六条 |
16 |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 有关资料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第二十六条 |
17 | 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 合同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第二十六条 |
18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19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 可证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2 |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第十五条 |
3 | 用人单位未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 10 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4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 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按规定 明示有关事项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未按规定保存服务台账或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5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
6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
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
8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
9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 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1.首次被发现;2.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 |
2 | 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 1.首次被发现;2.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 |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 |
4 | 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5 | 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6 | 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7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条 |
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
9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
1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
11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 |
12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
13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用 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 |
14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 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 条〔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六条 |
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动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 条〔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 |
16 |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第二十七条 |
17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