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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640122MB1G81492M/2025-0008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2-10
发布机构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包容免罚清单
关 键 词 行政执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一)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三)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四)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五)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八)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2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第四次修正

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3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相应控烟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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