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建军;男,51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620523********8600。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6号),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136号)中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开始向你邮寄送达《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6号),因你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6号)PDF电子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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